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管理, 根据《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结合文物保护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从事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和其它具有文物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单位的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凡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的单位, 必须按照本办法申请并取得《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证书》,方可承担相应等级、业务范围的工程。第四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和暂定级。壁画、石窟寺和石刻保护等有特殊技术要求的施工资质单独核定。其中, 一级资质和壁画、石窟寺、石刻保护等有特殊技术要求的施工资质的审定、资质证书颁发和资质年检工作由国家文物局负责。二级及以下级别资质审定、资质证书颁发、资质年检和日常管理工作由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负责。资质申报、审定工作一般每年一次;年检每年一次。二、资质等级标准第五条一级资质标准: 一、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法人单位, 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十年以上, 独立承担过不少于五项、工程等级为一级, 或者不少于十项、工程等级为二级以上的文物保护工程,质量合格。二、法定代表人与技术人员均有较强的文物保护意识。单位总体水平在国内同行业领先,有较高的社会信誉。三、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 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管理十五年以上,取得国家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职业资格证书; 取得国家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职业资格证书的项目负责人不少于 5 人; 文物保护工程各专业工种技术人员齐备, 且取得国家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职业资格证书的不少于 20 人。四、有健全的技术、经营管理制度和全面质量管理体系。对工程质量、进度、造价等能进行直接管理及有效的控制。五、具有完备的文物保护工程所需的专业技术装备。六、注册资金 600 万元以上。第六条二级资质标准: 一、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法人单位, 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六年以上, 独立承担过不少于五项、工程等级为二级, 或者不少于十项、工程等级为三级以上的文物保护工程,质量合格。二、法定代表人与技术人员均有较强的文物保护意识, 企业总体水平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同行业领先,有较高的社会信誉。三、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 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管理十年以上,取得国家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职业资格证书; 取得国家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职业资格证书的项目负责人不少于 5 人; 文物保护工程各专业工种技术人员齐备, 且取得国家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职业资格证书的不少于 15 人。四、有健全的技术、经营管理制度和全面质量管理体系。对工程质量、进度、造价等能进行直接管理及有效的控制。五、具有完备的文物保护工程所需的专业技术装备。六、注册资金 400 万元以上。第七条三级资质标准: 一、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法人单位, 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三年以上, 独立承担过不少于五项、工程等级为三级, 或者不少于十项、工程等级为四级的文物保护工程项目,质量合格。二、法定代表人与技术人员均有较强的文物保护意识。三、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 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管理五年以上,取得国家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职业资格证书; 取得国家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职业资格证书的项目负责人不少于 3 人; 文物保护工程各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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