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装作业审批制度(GB30871-2014)利津德达顺工贸修订时间:2015年9月6日吊装作业管理制度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在检维修过程中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材料等吊起,使其位置发生变化的作业。职责本制度的实施由安全生产管理科负责。吊装作业分级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质量分为三级。一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100吨二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等于40吨至小于100吨三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小于40吨安全管理规定三级以上的吊装作业,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吊装物品质量虽不足40t,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较大、精密贵重,以及在作业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吊装作业方案应经审批。吊装现场应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安全警戒标志应符合GB2894的规定。不应靠近输电线路进行吊装作业。确需在输电线路附近作业时,起重机械的安全距离应大于起重机械的倒塌半径并符合DL409的要求;不能满足时,应停电后再进行作业。吊装场所如有含危险物料的设备、管道等时,应制定详细吊装方案,并对设备、管道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必要时停车,放空物料,置换后进行吊装作业。大雪、暴雨、大雾及六级以上大风时,不应露天作业。吊装作业前必须对各种起重吊装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置及吊具、索具进行详细的安全检查,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应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应经计算选择使用,不应超负荷吊装。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锚点,未经土建专业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将吊物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试吊,确认正常后方可正式吊装。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并按GB5082规定的连络信号进行指挥。起重机操作人员应遵守如下规定:按指挥人员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任何人发出的紧急停车信号均应立即执行;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人员报告;重物接进或达到额定起重机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在吊起;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的载荷不应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下放吊物时,不应自由下落(溜);不应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不应在起重机械工作时对其进行检修;不应在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停工和休息时,不应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悬在空中;以下情况不应起吊:无法看清场地、吊物,指挥信号不明;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重物捆绑、紧固吊挂不牢,吊挂不平衡,绳打结,斜拉重物,棱角吊物与钢丝绳之间没有衬垫;重物质量不明、与其他重物相连、埋在地下、与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司索人员应遵守如下规定: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不应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及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和吊物的重心应在同一垂直线上;起升吊物时,应检查其连接点是否牢固、可靠;吊运零散件时,应使用专门的吊篮、吊斗等器具,吊篮、吊斗等不应装满;起吊重物就位时,应与吊物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用拉伸或撑杆、钩子辅助其就位;起吊重物就位前,不应解开吊装索具;10中与司索人员有关的不应起吊的情况,司索工应做相应处理。用定型起重机械(例如履带吊车、轮胎吊车、轿式吊车等)进行吊装作业时,除遵守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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