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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兽药经营管理办法.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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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兽药经营管理办法长春市兽药经营管理办法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长春市兽药经营管理办法》经业 1998 年6月 12 日市人民政府第7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市长:李述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六日长春市兽药经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兽药经营管理,保证经营兽药的质量和效能,有效防治畜禽等动物疾病, 根据国务院《兽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行,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我市行政区域内兽药经营的管理,均适用本办法。凡从事兽药经营活动的企业( 含个体工商户、下同) 和从业人员, 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兽药,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畜禽等动物疾病, 有目的地调节其生理机能并规定作用、用途、用法、用量的物质(含饲料药物添加剂) ,具体包括: (一)血清、菌(疫)苗、诊断液等生物制品; (二)兽用的中药材、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 (三)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第四条市牧业管理局是我市兽药经营的管理部门。县(市)、双阳区牧业( 畜牧、下同) 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兽药经营管理工作。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 共同做好兽药经营管理工作。第二章审批管理第五条兽药经营企业,是指以批发或者零售方式专营和兼营兽药的企业。兽药经营企业必须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 按照法定程序由有关管理部门审核批准,颁发证照后,方可从事兽药经营活动。第六条兽药经营企业的设置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兽药经营企业必须服从辖区牧业管理部门的网点布局安排。第七条兽药批发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有不少于两名兽医( 药剂) 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二) 营业使用面积不小于40平方米, 仓储使用面积不小于2 00平方米; (三)注册资金不少于40万元;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兽药零售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有不少于一名助理兽医( 药剂) 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二) 营业使用面积不小于 20 平方米, 仓储使用面积小于 15平方米; (三)注册资金不少于5万元;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申请开办兽药经营企业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 (一) 在市区( 不含双阳区, 下同) 开办的兽药经营企业, 由市牧业管理局审核批准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 (二)在县(市) 、双阳区开办的兽药经营企业,由县(市)、双阳区牧业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经营业持《兽药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营业执照》。第十条兽药经营企业从事采购、保管、销售兽药的人员必须经辖区牧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 核发《兽药经营人员上岗证》后, 方可从事兽药经营活动。第十一条《兽药经营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兽药经营企业必须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原发证牧业管理部门申请年审, 经年审合格后准方继续从事兽药经营活动。第十二条动牧诊疗单位兼营兽药的,必须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严禁以门诊名义经营兽药。第十三条兽药经营企业变更营业地址、法人代表和歇业、停业的,必须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相应的变更或者注销等手续。第十四条严禁涂改、伪造、转让《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经营人员上岗证》。第三章经营管理第十五条兽药经营企业必须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兽药经营活动。严禁兽药经营企业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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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