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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继续教育办学合同管理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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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继续教育办学合同管理细则中山大学继续教育办学合同管理细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当权益,促进学校继续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加强中山大学继续教育办学合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山大学合同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办学实际,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中山大学教务处是中山大学继续教育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全校继续教育办学合同,包括继续教育合作办学合同和继续教育委托办学合同的签订及日常管理工作。第三条中山大学实体学院、系,以及经学校党委常委会批准的办学或办班的单位(以下简称“办学单位”)可以以中山大学名义对外开展继续教育并签订继续教育办学合同。第四条签订合同是法律行为,办学单位对外开展继续教育办学,均应以中山大学的名义对外签署继续教育合同。第五条签订继续教育办学合同应参照教务处统一提供的合同范本,合同所含基本条款必须完整、清楚。第六条所订立的条款中有与统一提供的合同范本或与学校现行经济政策有较大出入的,须经教务处和学校财务与国资管理处审核。第七条继续教育办学合同凡涉及与境外合作办学的,需经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方可提交我处审核。第八条各办学单位不得与校外非法人资格单位签订继续教育办学合同。校外合作单位的经营范围必须有教育培训、管理咨询等相关内容。第九条办学单位签订合同前必须清楚了解合作方的法人资格、履约能力等情况,签订前应要求合作方提供法人营业执照、办学许可证等证明材料,并保留其复印件以便核查。第十条继续教育办学合同签订程序如下:,协商继续教育办学合同条款。。教务处于5个工作日内对继续教育办学合同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的修改意见反馈办学单位。,修改和补充继续教育办学合同,报送教务处复审。,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送教务处、财务与国资管理处、办学单位及合作方备存。第十一条签订继续教育办学合同,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代表学校签字,加盖“中山大学成人教育合同专用章”。第十二条未经学校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对外签订继续教育办学合同,违者将追究有关单位或人员的责任。第十三条继续教育办学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第十四条办学单位是继续教育办学合同的履约者,负责全面履行合同所约定的职责和义务,并负责全程监督合作方相关办学行为的全过程。第十五条教务处会同学校综合治理办公室负责监督继续教育办学合同所涉及的办学行为。第十六条办学单位如发现合作方有违反合同的行为,须及时向教务处提出书面报告,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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