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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移动存储介质使用保密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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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移动存储介质使用保密管理办法.doc办公室移动存储介质使用保密管理办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办公室移动存储介质的保密管理,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根据《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保密局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厅字L2000J58号)、《xx省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管理暂行规定》(xx发[200x]x号)、《xxx党政机关保密管理办法》(xxx发[200x]xx号)等文件以及有关保密法规,结合办公室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办公室所有移动存储介质。第三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科室负责人是移动存储介质安全和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科室移动存储介质的安全和保密管理;移动存储介质使用人为具体责任人,负责介质日常使用管理。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移动存储介质包括硬盘、移动硬盘、软盘、U盘、录音笔、光盘、磁带及各种存储卡。第五条移动存储介质按存储内容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分为涉密和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办公室移动存储介质由州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统一登记造册,在经科室负责人及使用人签字后备案。涉密移动存储介质要严格控制发放范围。第二章管理第六条各科室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本科室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管理工作。第七条移动存储介质由使用人专管,使用人不得将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带出办公场所。使用人离岗离职,各科室应当及时收回,然后由科室负责人负责分配其他使用人。第八条办公室移动存储介质必须做出统一的标识,统一编号。标识采用“涉密+编号”、“非涉密+编号”、“外用+编号”三种样式,(如:“绝密-301”、“机密-302”、“秘密-303”、“非涉密-201”、“非涉密-202”、“外用-101”、“外用-102”),其中编号首位数字代表该移动存储介质的等级,3表示介质贮存了涉密信息(包括绝密、机密、秘密),2表示介质存储的为非涉密资料,1表示介质为从外单位拷贝资料之用。第三章使用第九条移动存储介质的使用等级可由低向高变更,即由1转变为2、由2转变为3,不得由高向低变更。存储信息的等级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变更等级和标识。第十条绝密级移动存储介质只能存储绝密级信息;机密级、秘密级信息应存储在对应密级的移动存储介质内,其中高密级的移动存储介质可存储低密级信息。第十一条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在单位内部科室之间相互借用或复制时,必须填报《涉密载体复制保密审批单》或《借阅、调用涉密载体保密审批表》。秘密级的由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管理科室负责人批准,机密级以上的须经秘书长批准,对复制的介质按本办法管理。第十二条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只能在本单位办公场所使用,确因工作需要携带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外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采取保护措施,使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始终处于携带人的有效控制之下;(二) 携带绝密级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应当填报《涉密载体携带外出审批单》,秘密级的经主管秘书长批准,机密级以上的经秘书长批准,并有二名以上工作人员同行;(三) 参加涉外活动不得携带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因工作需要携带的,应当经秘书长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保密措施。(四) 严禁携带绝密级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参加涉外活动。第十三条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只能在本单位涉密计算机和涉密信息系统内使用,高密级的存储介质不得在低密级系统中使用;严禁在互联网连接的计算机和个人计算机上使用;严禁借给外单位使用。第四章保存介质应当在保险柜等安全可靠的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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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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