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水资源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建设节水型社会,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依据:《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一条,根据水资源管理新形势,增加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等新政策。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水资源,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地下水(含地热水、矿泉水)和非常规水源。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省管理的水事事项,不适用本办法。依据:《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条、《河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126号令)第六条、《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第二条第三款第三条【政府职责】市、县(市)、石龙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强化城乡水资源统一管理,对城乡供水、排水、水资源综合利用、水环境治理和防洪排涝等实行统筹规划,协调实施,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第二十三条第四条【职责分工】市、县(市)、石龙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负总责。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和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水资源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县(市)、石龙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市、县(市)、石龙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市、县(市)、石龙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取水,可以委托其所属的相关管理机构实施日常监督管理。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第二十二条、《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六条、《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34号令)第三十二条第五条【管理制度】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市、县(市)、石龙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水资源管理,建立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并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主要控制性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第六条【水资源论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产业集聚区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和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要与当地水资源条件相适应,并进行水资源论证。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第十九、二十、二十一条。《水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七条【考核奖惩】市、县(市)、石龙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主要指标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具体考核指标和考核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第二十二条第二章水资源规划和开发利用第八条【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市和县(市)、石龙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水资源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编制市水资源综合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市)、石龙区水资源综合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依据市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和县(市)、石龙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编制本行政区域水资源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依据:《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七、八条第九条【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市和县(市)、石龙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本地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经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依据:《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十条【水量分配方案】市和县(市)、石龙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预测来水量以及用水需求,结合水工程运行情况,制定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确定用水时段和用水量,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年度总量控制和水量统一调度。跨县(市)区的河流、水库水量分配方案,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经市政府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是跨县(市)区河流、水库水量调度的依据,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执行。当出现旱情紧急情况或者其他突发公共事件时,应当按照经批准的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或者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预案进行调度或处置。依据:《水量分配暂行办法》(水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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