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动物产地检疫的重要意义和作用.doc关于动物产地检疫的重要意义和作用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徐百万刘兴国关婕蕨动物产地检疫是指动物在离开饲养地或生产地之前进行的检疫,即到场到户到指定地点的检疫。产地检疫工作按性质属于行政行为,具体为是一种代表等性和法定性。所谓不平等性,即以国家具体实施产地检疫的机构单方面的意思表达为准。在事情处理上,不需征求管理相对人的意见,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而法定性,说明产地检疫工作必须依法执行,由此也就有了以下几个“法定”:1、 法定的机构:2007年修订的《动物防疫法》规定,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所以说不是任何一个机构都可以从事产地检疫工作,由于是行政行为,必须由国家或法律授权的机构来实施,否则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因此,根据《动物防疫法》,只有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有权实施产地检疫。2、 法定的人员:《动物防疫法》同样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具体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该法所称官方兽医,即指具备规定资格条件负责出具检疫等证明的国家兽医工作人员,其实就是指我们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动物检疫员。所以只有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设立的动物检疫员,才有实施产地检疫的权利,具有出证权。除此以外,任何人不得从事产地检疫工作,否则均属违法行为。3、 法定的项目:在产地检疫的具体操作过程中,检疫员必须按照法定项目来进行,不得随便增减项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中对产地检疫的具体内容、项目做出了规定。随着检疫工作的不断推进和完善,产地检疫的内容及项目还将得到进一步规范和细化。4、 法定的检疫对象:即指动物疫病。国家规定对养殖业和人体健康危害严重的动物疫病必须要检疫。凡纳入国家规定必检的动物疫病名单的,就是法定的检疫对象。5、 法定的标准:指必须按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进行检疫工作。如需进行实验室检测疫病的,实验室检测过程应严格符合相应动物疫病检测的国家标准。一、我国动物产地检疫工作发展历程(一)起步阶段建国后至改革开放前,我国的动物检疫工作主要集中在经济发达地区和大、中城市,工作重点是以铁路为主的运输检疫和国营屠宰厂、肉类联合加工厂的屠宰检疫,检疫对象重点是大家畜及国家统购的生猪、羊。检疫工作以动物流通环节检疫为重点,重点围绕控制和扑灭牛瘟、马传贫、口蹄疫等流行严重的动物疫病,通过在集贸市场、交易市场、收购站、铁路站、港口码头等场所进行检查、消毒和隔离等措施,防止染疫带病畜禽及畜禽产品上市销售。这一时期虽算不上严格意义的产地检疫,但动物检疫工作的开展为恢复和发展畜牧业生产做出了重要的贡献。(二)发展阶段1985年2月14日,国务院发布了《家畜家禽防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颁布,动物检疫全面调整、转变、展开,纳入法制化管理的轨道。《条例》规定,家畜出售前,必须经当地农牧部门实施检疫;对于上市、买卖和运输的畜禽产品,农牧部门有权进行监督检查,以此奠定了动物检疫工作的法制基础。《条例》的实施,使各级农牧部门强化依法检疫意识,对动物检疫工作做出调整和转变,推动市场检疫、运输检疫和产地检疫工作深入开展。全国快速铺开了畜禽产地检疫,产地检疫工作面也得到快速扩大开展。1988年,农业部《关于畜禽检疫工作的规定》发布,使产地检疫进一步向规范化、制度化迈进。“八五”期间,农业部提出检疫工作要向基层转移,全面开展产地检疫,建立防检结合,以检促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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