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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庭审笔录.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1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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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浏阳市人民法院简易程序庭审笔录案号:()浏初字第号。案由:开庭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开庭地点:省浏阳市人民法院第审判庭。审判员:书记员:书记员:现在准备开庭,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原告:诉讼代理人:被告:诉讼代理人:第三人:诉讼代理人:书记员:下面,根据《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宣布如下法庭纪律:(一)禁止未成年人(经法院批准的除外)、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参加旁听;(二)旁听人员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得发言、提问,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闭庭后书面或者口头向法庭提出;(三)法庭禁止吸烟、嚼槟榔、吃食品,未经许可,不得录音、录像、摄影和使用通讯工具;(四)诉讼参与人需要发言时,须经审判员许可,诉讼参与人在述、辩论时,不得进行人身攻击;(五)当事人未经法庭许可不准中途退庭。原告中途退庭,按撤诉处理;被告中途退庭,按缺席审理;如被告提起反诉,原告中途退庭,按缺席审判;(六)为表示对国家法制的尊重,审判人员进入法庭和审判长宣告法院判决时,全体人员应当起立;(七)到庭的所有人员一律听从审判员的统一指挥。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书记员:请审判员入庭,全体起立。审判员:浏阳市人民法院庭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原告诉被告一案。(或本庭审理的原告诉被告一案,因涉及,根据《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案不公开审理;或本庭审理的原告诉被告一案,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庭决定不公开审理)。现在宣布开庭。审判员:下面核对当事人身份(见第一页),宣读当事人授权委托书。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即由我独任审理此案,书记员担任记录。审理过程,不受《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限制。双方当事人听清楚了吗?原告:被告: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以及其他有关条款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以下诉讼权利:(一)申请回避权,如果当事人认为法庭审判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书记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可以提出事实或理由申请回避。(二)有就案件事实进行述和申辩的权利;(三)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的权利;(四)原告有放弃、变更或补充诉讼请求和理由的权利,被告有承认、反驳原告诉讼请求和提起反诉的权利,双方有随时提出和解请求的权利;(五)双方有向证人、鉴定人提出发问、要求对证据和鉴定提出说明的权利;(六)经本庭审判人员准许,双方有查阅和复制庭审材料及法律文书的权利。认为法庭的记录有差错,有申请补正的权利。诉讼参与人还应当承担以下诉讼义务:(一)自觉遵守诉讼秩序,听从法庭指导;(二)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如实述事实;(三)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四)主动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上述合议庭及书记员、诉讼权利与义务,当事人是否听清了?是否申请回避?原告:被告:第三人:审判员:开始法庭调查。进行当庭述,述依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顺序进行;当事人述应当围绕诉讼请求和主、争议焦点等与案件有直接联系的容进行;述过程中,述的事实应客观、真实、完整、有序,一方述时,对方不得打断发言;下面,由当事人依序进行述。原告:原告诉讼代理人:被告:被告诉讼代理人:第三人:第三人诉讼代理人:审判员:当庭述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在述中提出的主,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当庭举证依照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顺序进行;当事人当庭举证要紧紧围绕与诉讼请求和主、争执焦点与案件有直接联系的容和围进行;当事人当庭举证应当客观、真实,不得举伪证。如举不出证据,将可能要承担对己不利的后果;当事人在举证过程中,由举证方宣读后,交送对方审验,一方不得抢夺、撕毁对方所举的证据材料;各方证人在某方面举证后,由法庭传唤到庭作证;审判员:为便于举证、质证,各方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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