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自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银行间债券市场健康发展, 规范债券交易行为,维护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简称交易商协会) 会员合法权益,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第二条会员单位应严格遵守和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规章和交易商协会自律规则, 接受相关监管部门监管和交易商协会自律管理。第三条会员单位应遵循公平、诚信、自律的原则, 自觉维护合理有序的市场秩序, 遵守商业道德和行业道德操守规范。第二章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第四条会员单位应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强化内控文化建设,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对各类债券交易风险进行监控与管理。第五条会员单位岗位设置应实行严格的前中后台职责分离、相互制约制度, 确保前中后台具有独立的操作人员、报告程序和风险控制流程。第六条会员单位应制定适合于本机构的业务操作规程,对债券交易的业务授权、交易执行、止损流程及风险控制等重要环节进行明确。第七条会员单位应加强债券交易风险的监测, 及时评估交易头寸的风险,确保债券交易风险与自身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第八条会员单位应建立独立的内部监控职能组织, 确保各项内部控制机制和风险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独立于交易和风险管理职能之外的相关部门应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内部审核工作,以尽早发现内部监控的不足。第九条会员单位应加强相关系统建设, 为债券交易各个业务环节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系统和网络安全。第十条会员单位应妥善保管用以确认或证明交易的相关文件和资料, 其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成交单、合同书、信件、电话录音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第十一条会员单位债券交易业务应配备具有一定教育背景、从业经验及相应从业资格的业务人员。业务人员应积极参加并通过交易商协会组织的有关职业道德、行为准则及债券业务方面的培训。第十二条会员单位应建立对交易人员的授权管理体系, 授权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获授权的交易人员、授权交易品种、交易规模、敞口限额、具体交易规范和报告请示路线等。第十三条会员单位应确保其交易人员知晓自身业务权限并在权限范围内进行交易。风险监控部门应通过有效手段对授权执行情况和交易合规情况进行独立监督和检查,并明确发现异常情况时的处理和报告路径。第十四条会员单位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行为规范教育和培训,倡导克己奉公和信守承诺,将公平、诚信、自律的原则贯穿于相关业务环节,强化从业人员的自我管理与约束,提高相关人员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第三章行为规范第十五条会员单位应依法合规开展债券交易活动, 抵制不正当交易行为,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第十六条会员单位在进行债券交易前,应充分了解交易对手,进行必要的合规、合法审查,以防止交易被用于洗钱、恐怖活动等非法目的。第十七条会员单位不应根据对债券交易价格具有重大影响的非公开信息进行交易,或协助其他机构利用该信息谋利。第十八条会员单位不应以任何方式胁迫其他机构更改报价或按特定价格和数量达成交易。第十九条会员单位发布的报价和进行的交易应真实、有效, 不得通过具有欺诈性和误导性的行为操纵或影响市场: (一) 发布明显不合理或虚假的报价; (二) 交易价格明显偏离市场合理范围; (三) 通过对倒交易虚增交易量; (四) 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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