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社区和+++ 区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舒适、的生活和生产环境,根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 实际,特制定以下暂行办法。第二条在+++++ 平方公里范围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园区环境卫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由园区管委会城管执法中队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第四条园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卫生环境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园区容貌和环境卫生的义务。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一条管委会城管执法中队负责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及检查本办法的执行情况;各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负责抓好本单位、自己营业摊点的环境卫生;城管执法中队负责环境卫生的监督、检查和处罚工作。第二条各企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各商业、营业摊点业主为卫生责任区责任人。通过检查,卫生达不到要求的,将责令责任人限期整改。第三条由管委会组织城管、工商,公安、卫生爱委会等有关部门组成卫生检查领导小组,每月对辖区内环境卫生进行一次全面监督检查,并按照检查结果,予以经济处罚和奖励。第四条临街单位、店铺、居民住户实行门前“五包”,即:包卫生达标, 包无乱停车辆,包无乱设摊点、乱堆放杂物,包无占道作业,包环境整洁、美观。第三章环境卫生管理第一条各单位、个体工商户、社区居民都要执行每日定时前清扫一次环境卫生和周末大扫除制度。并将清扫的垃圾装袋或装箱清运、堆放到指定地点。第二条临街单位、门市部、个体工商户的卫生责任区从门前到柏油路,中间有巷道的由相邻的两家共同管理。第三条各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居民在生活、生产经营和建筑过程中形成的废土、废砖、废物、垃圾、污水等一律自行清运到指定的垃圾场。费用由垃圾生产单位自行支付,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随意乱倒垃圾、乱排污水。第四条在任何单位门前一律不得摆摊设点。其它地点,需要临时摆摊、设点、搭棚,必须经市容管理批准,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后方可进行,但必须统一规划,按指定地点布设,不准随意变动,并负责搞好周围的环境卫生。第五条企业严禁在厂区内饲养家禽、家畜,社区居民饲养的家禽家畜必须实行圈养并进行疫病防治。凡影响规划和卫生规定的棚圈一律拆除。第六条施工单位必须在建设工地外围设置封闭围栏或围布遮栏,不得擅自在建设工地外围堆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建筑材料,不能向建设工地外排放污水、散落粉尘。施工中产生的垃圾应当及时清理,清运到指定地点。建设工程完工后,必须在 7天之内平整建设工地,清除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及其他废弃物,并拆除施工临时设施。第七条各单位、企业、个体工商户要定点排放(废水、废渣等)污染物,并负责搞好废气、烟尘、噪音等污染源的治理工作。第四章监督检查与奖惩办法第一条卫生综合检查组在督促检查、执行本管理办法过程中,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进行经济处罚、新闻曝光、通报批评。第二条管委会组织开展园区环境卫生评比竞赛活动。对认真执行本办法, 积极参与爱国卫生运动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和物质奖励;对执行不力, 环境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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