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海事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海法执字第77号申请执行人宋奎。委托代理人李金东,广西金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钦州市桂钦海运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永金,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宋奎与被执行人钦州市桂钦海运集团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海商初字第24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于2015年3月9日立案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处于破产重整程序为由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海法执字第7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就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傅晓明审判员蒋有益代理审判员谢媛媛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书记员李天和
北海海事法院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