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县(含县级市)建设指标 1 、基本条件(1 )制订了《生态县建设规划》,并通过县人大审议、颁布实施。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度及地方颁布的各项环保规定、制度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2 )有独立的环保机构。环境保护工作纳入乡镇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实绩考核内容, 并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3 )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节能减排任务。三年内无较大环境事件,群众反映的各类环境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外来入侵物种对生态环境未造成明显影响。(4 )生态环境质量评价指数在全省名列前茅。(5 )全县 80 %的乡镇达到全国环境优美乡镇考核标准并获命名。 2 、建设指标序号名称单位指标说明经济发展 1 农民年人均纯收入元/人约束性经济发达地区指标县级市(区) ≥ 8000 县≥ 6000 经济欠发达地区县级市(区) ≥ 6000 县≥ 4500 2单位 GDP 能耗吨标煤/万元≤ 约束性指标 3 单位工业增加值新鲜水耗 m/万元≤ 20约束性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 指标 4 主要农产品中有机、绿色及无公害产品种植面积的比重%≥ 60 参考性指标生态环境保护 5 森林覆盖率% 约束性山区≥ 75指标丘陵区≥ 45 平原地区≥ 18 高寒区或草原区林草覆盖率≥ 90 6 受保护地区占国土面积比例% 约束性山区及丘陵区≥ 20指标平原地区≥ 15 7空气环境质量——达到功能区标准约束性指标 8 水环境质量——达到功能区标准,且省控以上断面过境河流水质不降低约束性近岸海域水环境质量指标 9噪声环境质量——达到功能区标准约束性指标 10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千克/万元(GDP) 约束性化学需氧量( COD )< 指标二氧化硫( SO)< 且不超过国家总量控制指标 11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 ≥ 80约束性工业用水重复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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