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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管】法律硕士民法经典案例.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8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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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作为民事主体,某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案例: 最近,某服装厂将原来的简易厕所扩建为 200 多人公用的永久性厕所( 10 个蹲位),距我家住房很近,严重影响全家人的身体健康。我家多次向该厂提出,要求解决。厂方以“我们是全民企业,个人不得干涉”为由,置之不理。我该怎么办? 评析: 这个问题, 是公民与法人之间的纠纷, 关系到民事主体的权利能力问题。《民法通则》第2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所谓平等主体, 就是作为民事主体, 某权利能力一律平等。作为民事主体的公民, 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都具有平等的权利能力。作为民事主体的法人,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法人;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 其民事权利能力都是平等的。这就是说, 无论是公民之间、法人之间、还是公民与法人之间的民事权利能力, 均没有高低之分。也不因一方是公民, 一方是法人, 或者一方是大单位, 一方是小单位,民事权利能力就不平等。某服装厂在离你家很近的地方修盖了 10 个蹲位的永久性厕所,严重影响了你家人的身体健康,这是侵害你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你有权要求厂方妥善解决, 如协商不成, 可起诉到你家所在地人民法院,请求法律解决。中国法律硕士联盟论坛提供各个法硕辅导班的全新资料, 送公共课辅导班资料。网址: 商品被冒领案案例: 台胞王先生在北京某免税外汇商场购买了日本 GG — 125 型摩托车一辆, 因当时无货, 故委托赵某在商场到货后提货。赵不慎于 199 2年9月 27 日将该提货单遗失,即于第二天到该免税外汇商场挂失。按照商场挂失年的要求, 赵某交纳了挂失费 200 元和海关查单费 10 元, 该处同志拿出一份印制好的《北京某某免税外汇商场货券报失办法(代协议书)》要赵某签字。赵某一看协议书第 6 条规定:“货券报失期间, 万一货物被他人冒领, 提货处向报失人提供冒领者的情况, 由报失人自行向冒领者追回货物。提货处不承担任何责任。”赵某认为这条规定不合理,不同意签字,该同志说: “你不签字就不能挂失,那我们就什么也不管了。”在这种被迫无奈情况下,赵某只好签字,交了挂失费办完一切正式手续后, 赵某经常到提货处询问是否有人来冒领, 商场让他听通知,如果没有通知,让赵某半年后来提货。同年 11 月8 日赵某托人到商场查问, 电脑显示: 10 月 27 日摩托车已被人提走。第二天赵某到商场交涉, 商场推之不管。请问: 商场办理了正式挂失手续, 对挂失的商品被冒领应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 我国《民法通则》第4 条规定:“民事活动应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每一民事主体在参加民事活动中,享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应当对等、公平合理。商场享有收取挂失费用的权利而不尽任何义务显然是不合理的。《民法通则》还规定, 显失公平的行为是可以撤销的民事行为。所以, 该商场制定的挂失办法中关于货物被人冒领,商场不承担任何责任的规定是不合理的,因而是无效的。另外,挂失是指遗失票据和证件时,到原发的机关去登记,声明作废。赵某已向原购物商场登记, 声明作废, 而仍被冒领者凭已挂失作废的提货单提走货物,是商场失职,对此,商场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因此而引起纠纷,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何时?终于何时? 案例: 某甲代 5 岁的儿子保管祖父留下的一笔财产。儿子满 18 岁后, 要求使用这笔财产。某甲认为儿子大逆不道, 忘恩负义, 并认为幼儿根本不能拥有任何财产。那么法律对此会怎么看呢? 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 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因此, 公民享有民事权利, 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是终生具有的。某甲的儿子在 5 岁时继承祖父的一笔财产, 无论他是不是成年人, 这笔财产依法由其享有, 只不过在其未成年时由某甲代管而已。所以, 某甲拒不交付其子所继承的遗产, 是违法的。子债应该父还吗? 案例: 童某借给安某 700 元, 并有借条。不久, 安某因盗窃罪判处 9 年有期徒刑投入劳改。童某拿着安某的借条逼安父替子还债。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11 条规定: “ 18 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谓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以自己的行为依法确立、变更和废止民事法律关系, 承担其后果的能力。如果安某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并且他所借款用途与其父无关, 那么他与童某的借贷民事法律关系仅对童、安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 那就是说只有借债的人, 才有还债的法定义务, 其他的人, 包括安父在内均无还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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