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提高全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自律意识、自控能力、整体素质, 建立优胜劣汰的市场监管机制, 完善市场管理体系,维护我市预拌混凝土生产的市场秩序, 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预拌混凝土》( GB∕ T14902 — 2003 )等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建设厅关于建立企业市场信用制度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青岛行政区域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的本市、外地入青、合资、独资企业。第四条管理考核坚持“科学公正、量化评价、动态监管、高度联动”的原则。第五条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对全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管理考核。青岛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具体负责全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管理考核工作及市内四区业绩统计。五市三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管理及考核统计,并按规定报送市建管局汇总。五市三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明确专门部门和人员,具体负责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考核管理工作。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考核结果及做出的处理决定, 在全市范围内适用,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第二章考核内容第六条考核内容包括生产企业应满足生产的基本条件、诚信建设、质量体系建设及运行、生产与试验设备管理、原材料质量控制、试验与生产质量控制、企业文化建设与环境保护。(一)企业的基本条件 1 、企业应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2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省、市有关规定,维护行业利益。 3 、企业管理机构的建立与完善。重点是质量、安全机构的设立、人员的配备、职责的分解与履行。 4、“三级文件”的建立与完善。重点是整体质量体系的运行是否持续、有效。 5 、考核期间内有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二)诚信建设 1、合同管理: 合同条款应符合《合同法》等有关规定, 合同台帐内容齐全清晰, 合同内容真实、完整、有效, 合同履约率应在 95% 以上(非本企业原因不计)。 2 、服务回访:按照单位工程项目对用户(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 进行回访, 应有顾客满意度评价情况, 对用户不满意的,应有原因分析、纠正预防措施、验证记录。 3 、产品质量:预拌混凝土的出厂合格率应达到 100% 。 4 、诚信经营:应按规定及时上报产量、产值完成情况(月报表) ,应有完税情况记录。 5 、劳资情况:有健全的员工花名册和劳动合同,不得拖欠职工工资,个人工资水平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6 、行业自律:能够自觉遵守工程质量协会发布的《预拌混凝土行业自律公约》和其他相关规定, 考核期间无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三)质保体系建设及运行 1 、应有完善的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并能根据生产实际需要及时修订、补充、完善, 保持质量体系的适应性和持续性。体系文件包括《质量管理手册》、《质量管理体系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以及现行的标准、规范、规程等。 2 、企业的组织机构应设置合理。应有技术、质量、生产(调度) 、经营、安全等职能部门。 3 、企业的技术负责人、试验室技术负责人须达到资质等级标准的要求,试验室具体操作人员须持证上岗。 4 、质量体系文件应按规定进行宣贯,有相关的宣贯计划和宣贯记录, 各岗位人员能够正确理解体系文件并遵照执行。 5 、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内审及管理评审符合要求,资料齐全,程序符合规定,有有效的改进措施。 6 、档案资料管理完善,专人负责。(四)生产、试验设备管理 1 、生产设备:拥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较先进的生产设备, 搅拌系统运行正常; 搅拌系统的计量装置应定期检定和自检, 并有详细记录; 设备的维护、保养应有台帐、计划、记录;计算机管理系统运行正常并建立局域网络。 2 、试验设备:(1 )生产企业试验室须配有与生产相适应的试验设备、仪器;(2) 试验仪器、设备应定期检定且检定证书齐全;(3) 需要自检的仪器、设备, 应有完整的自检规程, 并有完善的自检记录;(4) 有温、湿度要求的养护室(箱) 、操作间,其温、湿度控制设备须运转正常,并建有完整的温、湿度记录和档案;(5) 建立完整的仪器、设备台帐,正确使用仪器、设备标识。 3 、运输与输送设备:(1 )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混凝土运输车辆, 二级企业不少于 10辆, 三级企业不少于 5辆; (2 )泵送设备的配置应符合相应资质等级的要求;(3 )运输车辆须年检并合格;(4 )车辆的维护与保养应有台帐、计划、记录;(5 )运输车辆应配有通讯系统、卫星定位系统; (6) 车辆卫生、整洁, 运输车辆应加挂帆布袋, 严禁撒漏。(五)原材料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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