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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签名人身保险合同法律.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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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文库专用代签名人身保险合同法律效力问题研究潘红梅内容提要: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快速发展和社会公众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保险纠纷诉讼案件日趋增多。由于保险人理赔行为的不规范操作、审判机关片面强调保护“弱势群体”、社会媒体的炒作,使得保险诉讼案件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和焦点。笔者结合自身的工作和这三年来的法律学习,拟写一篇《代签名人身保险合同法律效力问题研究》,作为我的毕业论文。论文将从一、从法律对合同效力的规定看,保险人仅以代签名主张保单无效缺乏依据;二、从证据角度看,保险人不能仅以代签名主张保单无效;三、从保险人利益的角度看,代签保单无效对其并非完全有利等几个方面展开论述。关键词:代签名、人身保险合同、法律效力、研究伴随着我国保险业,保险制度的曲折历程,在我国,与保险相关的法律可以说也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近年来,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快速发展的社会公众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保险纠纷诉讼案件日趋增多,由于诸多方面的原因,使得保险诉讼案件成为社会焦点。在众多的保险理赔案件中,保险人以投保单上不是被保险人签字为由,主张保单无效,拒绝承担保险责任,成为典型的案例。而因此引发的客户与保险人就保险合同的效力发生争议的情况成为热点。《保险法》第十二、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也可以采取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书面协议形式订立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人身保险实践中有两种情况:一、没有代理权却以保险代人的名义代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二、保险代理人在当事人没有投保意思的情况下,擅自为其与保险人订立合同。第一种情况对投保人来说可能构成保险欺诈,第二种情况下是当事人没有投保的意思,保险合同根本不成立。本文所论述的代签名问题不包括以上情况。一、从法律角度看,保险人不能仅以代签名主张合同无效无据可依。首先,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运作是寿险公司经营的基础和关键。人寿保险业及保险公司的发展壮大受法律法规的指导。不按照法律行事或忽略了法律要求,将会使寿险公司受到重大损失和处罚。法律的目的是保证保险合同的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性,同时保护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面的利益。使之达到平衡。 《合同法》第10条: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取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法》第11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合同法》第52条规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从《合同法》和《保险法》的规定来看,保险合国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订立,但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其他可以有形地表现保险合同内容的形式。而其中的一些合同形式本身的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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