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形态(一)既遂的观念、类型和掌握要领: 1 、观念:既遂: (人)的行为实现分则某条规定的构成要件,直接按该条法定刑处罚。既遂实质标准: 侵害了法益; 重点在侵害法益而非获益( 损人利己,多以损人为准) 形式标准:实行分则犯罪构成全部内容 2 、类型:结果犯、危险犯、行为犯 3 、掌握要领:分则问题、个罪具体掌握法条结构分析: 实体法条款:假定+法律效果,实现假定承担法律效果→刑法( 实体法) 条款: 罪状+法定刑→实现罪状按照法定刑处罚→既遂→处罚的基准形态→实行犯→基本的犯罪构成。例: 1 、刑法分则,第 232 条:故意杀人〔致死〕的,处死刑、无期徒刑……( 故意杀人罪的基本构成:①标准程度: 既遂;②标准方式: 实行行为) 2 、前款罪的预备行为,可以比照既遂犯(前款罪的规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刑法总则,第 22条( 补充或修正的构成) 3 、前款罪的未遂行为,可以比照既遂犯(前款罪的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法总则,第 23 条(补充或修正的构成) 4 、前款罪的中止行为,可以比照既遂犯(前款罪的规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刑法总则,第 24条( 补充或修正的构成) 5、教唆犯前款罪的, 按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刑法总则,第29 条(补充或修正的构成) 6 、帮助犯前款罪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刑法总则,第 27 条(补充或修正的构成)类型: 1 、结果犯, 2、危险犯( 刑法第 114 条放火…、 116 条破坏交通工具、 117 破坏交通设施、 118 条破坏电力设备、易燃易爆设备),3 、行为犯。对危险犯:a, 一致: 不适用未遂。b 分歧: 如果均以“结果犯”为基准, 则危险犯属于未遂在分则另有规定的情况, 是未遂但不适用总则未遂规定第 116 、 117 、 118 条。如果以危险犯为基准, 则危险犯本身就是一种既遂形态, 则该罪之结果犯成为结果加重犯。第 119 条。(二) 未遂犯与预备犯的区别: 是否“着手”实行犯罪。“着手”: 开始实行行为( 犯罪) 实行行为=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构成要件(客观)行为=严格意义的犯罪行为。法律敎育网常见预备行为:总则扩大规定的行为,不直接侵害客体的行为: (1 )准备工具,如磨刀、买刀;(2 )制造条件:如:(1 )选择、调查侵害目标( 2 )排除犯罪障碍( 3 )勾结共犯( 4 )商定犯罪计划、方案( 5 )接近犯罪目标,跟踪、尾随、守候、接近被害人等。罪与非罪: 犯意表示( 流露) 与犯罪预备区别: 犯意表示因为没有预备行为,不为罪(无行为无罪) (三) 实行行为与预备行为的区别: 是否分则条文直接处罚的行为: 如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行为, 对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而言, 是实行行为,对于保险诈骗而言, (明知他人保险诈骗而提供)可能是帮助行为。貌似预备行为实为实行行为的情况: 因为实行行为不仅是( 1)“人”实施的,而且该人实施的该行为同时还是( 2 )分则某条规定之犯罪行为。下列情形因为直接被分则条文规定为犯罪行为,故实施下列行为的,属于实行行为。 1、第 102 条: 为了危害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而(1)“勾结外国”的行为;(2)“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的行为”(背叛国家罪的实行行为) 2 、第 103 条: “组织、策划”、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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