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个人房屋租赁委托合同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上海个人房屋租赁委托合同甲方(委托人)乙方(受托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乙方为甲方提供房屋出售居间服务的有关事项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委托事项1、 甲方委托乙方出售位于上海市区的房屋,建筑面积平米,售价为人民币万元整。2、 有无抵押,抵押人,,,、 甲方应向乙方出示身份证、户口本、房产所有权证书或证明甲方对该房屋依法享有处置权的其他证明。2、 甲方不是产权人,应出具产权人已授权公证过的书面委托书。3、 甲方对所提供的上述资料的真实合法性负责。4、 甲方应对乙方的居间活动提供必要的协助与配合。5、 甲方不得在委托期限内及期限届满后六个月内与乙方介绍的承购人进行私下交易。6、 委托期限内甲方不得无故终止合同,因特殊原因需要终止合同的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乙方,并承担违约责任。第四条乙方义务1、 乙方应向甲方出示营业执照、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证书等合法的经营资格证明。2、 乙方应认真完成甲方的委托事项,按照甲方的要求寻找承购人,将处理情况及时向甲方如实报告,并为承购人现场看房及甲方与承购人签定《房屋》提供联络、协助、撮合等服务。3、乙方收取必要费用、佣金的,应向甲方开具收费票据。第五条佣金及其他费用1、 佣金标准按照甲方与承购人实际成交房款总额(人民币)百分之一计算。2、 甲方与承购人签定《房屋买卖合同》时,即向乙方支付全额(人民币)的百分之一佣金。3、 委托事项未完成的,乙方不得要求甲方支付佣金。4、 委托事项完成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乙方负责。第六条违约责任1、 甲方未如约支付佣金、必要费用或者与乙方介绍的承购人进行私下交易的,应按照上述售价的百分之二向乙方支付违约金。2、 乙方提供虚假信息、故意隐瞒事实或有恶意串通行为的,应退还已收取的佣金,并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损失。3、 本合同签定之日起此房屋由乙方独家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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