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庭审过程书记员:请旁听人员保持肃静。下面宣布法庭纪律: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除本院因工作需要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请关闭一切通讯工具;对于违反法庭纪律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妨碍审判人员审判等行为,严重扰乱法庭纪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书记员:传双方当事人到庭书记员:请双方当事人入坐;下面宣布法庭纪律:未经法庭许可不准录音、录像、摄影;除本院因工作需要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司法审判的活动;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请关闭一切通讯工具;对于违反法庭纪律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妨碍审判人员审判等严重扰乱法庭纪律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书记员:现在,根据《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123条第1款的规定,查明双方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原告及委托代理人是否到庭?被告是否到庭?原告,被告:到庭。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合议庭组成人员入庭。(合议庭人员入庭,就坐)审判长:(审判员坐下后)全体请坐书记员:(不坐)报告审判长,原告徐兰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帅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已经就绪,可以开庭。(审判长点头示意书记员就坐)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123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在核对当事人,首先由原告向法庭报告你的、年龄、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原(徐兰):我叫徐兰,汉族,1942年8月9日生,现在家住市巴彦路12号,退休在家。审判长:由原告委托代理人依次向法庭报告你们的、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原(代理律师):单慧妍,慧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董岳,慧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审判长:由被告向法庭报告你的、年龄、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被(帅):被告,帅,男,汉族,出生于1980年7月2日,是德胜电子科技的职工,现在住在市路1号审判长:由被告委托代理人依次向法庭报告你们的、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宣读授权委托书)被(代理律师):白一方,明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殷玥,明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审判长:原告对被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原:没有异议审判长:被告对原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被:没有异议审判长:原告、被告及双方委托代理人向法庭报告的容与向本院提交的诉讼主体明及委托书相一致,双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出庭资格合法有效,准许参加诉讼。审判长:现在宣布开庭(敲法槌)。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徐兰与被告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下面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由审判长王,审判员昕倩、楠组成合议庭,书记员文杰担任法庭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提出证据的权利;对争议的事实享有法庭辩论的权利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进行反驳的权利;双方均有述最后意见的权利。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上述权利的同时应承担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如实述事实。自觉履行发生效力的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和裁定书。审判长:上述权利和义务原告是否听清?原:听清楚了审判长:被告是否听清?被:听清楚了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46条的规定,当事人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原告对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是否提出回避申请?原:不申请审判长:被告对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是否提出申请回避?被:不申请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129条的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的重点是双方争议的事实。当事人对自己的主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主的,应当说明理由。当事人述应当围绕诉讼请求、争议事实等与本案有直接联系的容进行,首先由原告委托代理人宣读起诉书。(宣读起诉书)原(代理律师):诉讼请求:1、:包括(1);(2)护理费4497元,其中住院期间护理费897元,出院后护理费3600元;(3)营养费3000元;(4)伙食费346元;(5)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630元;(6);(7)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8)鉴定费5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二零零六年十一月二十日上午,原告在本市水西门公交车站等83路车。大约九点半左右,两辆83路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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