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合同(动产使用无偿借贷)第一条贷与人 将第三条所载的动产,无偿贷与借用人 使用,借用人约定 使用后,返还其物。第二条借贷期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共 年。第三条借用物如下: 第四条借用人应在其住所或 使用借用物,不得搬移他处。第五条借用人如就借用物增加工作物的,应事先将设计书及费用估计提示贷与人,征得其同意。第六条借用人返还借用物时,可否取回所增加的工作物及应否回复原状,取决于贷与人。如贷与人不允许借用人取回所增加的工作物时,应偿还其费用,但以其现存的增加价额为限。第七条空口无凭,受立此约,双方各执一份。贷与人(签字): 借用人(签字): 住址: 住址: 年 月 日 年 月 日借贷合同(动产使用无偿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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