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物价局南昌市教育局洪价行字[2012]16号关于认真做好2012年秋季开学收费工作的通知各县区(开发区、新区)发改委(物价局、经发局)、教体局(社发局)、市属各有关学校及企事业办学校:为做好2012年秋季开学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巩固治理学校乱收费工作成果,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一、严格按规定的项目、标准收费1、义务教育阶段义务教育阶段各学校应严格按照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全省义务教育免费提供教科书后学校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洪教计字[2008]6号)文件规定执行。2、高中教育阶段高中阶段收费执行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关于认真做好2005年秋季高中收费工作的通知》(洪价行字[2005]34号)的规定,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办理收费,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继续执行“三限”(限分数、限人数、限钱数)政策,学校按政策规定标准收取择校费后一律不准再收学费。根据江西省教育厅《关于新增59所省重点中学和55所省重点建设中学的通知》(赣教基字[2009]23号文件)规定,经江西省教育厅考核新增为重点中学和重点建设中学的学校,按照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新增重点、重点建设高中学费及择校费收费政策的复函》(洪价行字[2009]16号)精神,2011年秋季开学,按相应类别的学校收费标准执行:城区新增为重点中学的,其学费为每生每学期400元、择校费为每生每学年不超过6000元;城区新增为重点建设中学的,其学费为每生每学期270元、择校费为每生每学年不超过5400元。3、中小学服务性收费、代收费严格按照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关于规范我市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洪价行字[2011]15号)文件规定执行。二、加强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管理中小学服务性收费是指学校(包括义务教育学校、高中阶段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下同)在完成正常的教学任务外,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中小学代收费是指学校为方便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在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中小学服务性收费、代收费项目和标准、审批权限、管理办法严格按照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关于规范我市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洪价行字[2011]15号)文件规定执行。从今年起,中小学校军训收费应按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关于我市中小学(初一、高一新生)军训收费实行备案的通知》(洪价行字[2012]9号)文件规定执行,按隶属关系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校服费管理要求按洪教勤字[2011]1号文执行;小学生课后看护费管理要求按洪教基字[2011]52号文执行。三、进一步落实收费公示制度全市各级各类学校要全面实行公示制度,通过公示牌、公示栏等规定的形式,将学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减免政策、投诉电话、举报信箱等在开学前向社会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增强学校收费的透明度(收费公示牌采用去年秋季统一按规定制作的公示牌作相应变更使用)。四、继续做好各类学校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工作各地要建立和健全家庭经济贫困学生助学等制度,有关部门和各类学校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有关规定,要继续落实包括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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