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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对外签订合同法律依据.doc


文档分类:经济/贸易/财会 | 页数:约2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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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对外签订合同法律依据1、《合同法》“总则”中:一般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其中其他组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其中:第(5)条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而“建设工程合同法”只是《合同法》中“分则”的一部分,是在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在《合同法》“总则“中已经说明,而在“分则”中只体现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形式、合同的分类、承发包方的权利与义务等规定。2、在《建筑法》中没有对分公司在的权限具体约束而在《建筑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第十九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制定本部门的实施办法。根据《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所以分公司属于分支机构,只是在工程所在地能够更好,更有效的展开施工和业务的需要,在其具有授权委托书和营业执照相关手续后,在法律角度讲是有效的。所以分公司在总公司的授权范围内所签订的合同是有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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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raojun0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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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