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固)食药监食罚〔2018〕FC008号当事人:陈蕊(个人)姓名:陈蕊公民身份(其他有效证件)号码:413026********7032X(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地址):*******我局于2018年4月20日对你无证经营食品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存在无《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情况。调查人员对你进行询问调查时,你能主动向调查人员提供了情况说明。调查人员根据你主动提供的情况说明认定你共计供餐34天,违法销售金额1734元。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的规定。证据:1、《现场检查笔录》;2、《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固)食药监查扣〔2018〕FC008号;3、《调查笔录》8份;4、《情况说明》1份;5、当事人陈蕊提供的《退款收据30张》;6、当事人陈蕊提供的《谅解书4张》;7、当事人陈蕊提供的《*******花名册1张》;8、陈述申辩复核意见书9、卫生部令第71号《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根据《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载量标准》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你的违法行为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壹仟柒佰叁拾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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