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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社会保险财务制度(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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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社会保险财务制度(试行)【时效性】:已失效【颁布日期】:1993-10-20【生效日期】:1994-01-01【效力级别】:部门规章【颁布机构】:劳动部目录*1href=“#heading_1”class=“txt”第一章总则*2href=“#heading_2”class=“txt”第二章财会机构和财会人员*3href=“#heading_3”class=“txt”第三章社会保险基金的征集*4href=“#heading_4”class=“txt”第四章社会保险基金的支付*5href=“#heading_5”class=“txt”第五章社会保险基金的储存和管理*6href=“#heading_6”class=“txt”第六章管理服务费的管理*7href=“#heading_7”class=“txt”第七章货币资金的管理*8href=“#heading_8”class=“txt”第八章财产物资管理*9href=“#heading_9”class=“txt”第九章财务分析和财务监督*10href=“#heading_10”class=“txt”第十章预决算管理*11href=“#heading_11”class=“txt”第十一章附则劳动部社会保险财务制度(试行) (1993年10月20日)第一章总则class=“law_article”name=“1”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国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特制定本制度。class=“law_article”name=“2”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央和地方各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以及经国务院批准实行系统统筹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管理机构)。class=“law_article”name=“3”第三条社会保险基金必须实行“专项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动用。class=“law_article”name=“4”第四条社会保险财务管理的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各项财务活动,管好用好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和管理服务费。妥善保管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公有财物和会计档案,搞好财务分析和会计监督工作,及时准确地编制和报送月、季、年度报表,如实反映社会保险机构的财务状况,维护财经纪律,保护社会保险基金和国家财产的安全,并接受劳动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class=“law_article”name=“5”第五条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养老保险基金、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待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另行制定)。上述各项基金应分别记帐,单独核算。第二章财会机构和财会人员class=“law_article”name=“6”第六条为了对社会保险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进行统一领导,要根据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规模,设置相应的财会部门。按照《会计法》和《总会计师条例》的规定,地(市)级以上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相应设置总会计师,负责组织领导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预决算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等项工作,并直接对单位主要领导人负责。class=“law_article”name=“7”第七条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的财会部门实行岗位责任制。财会工作岗位一般可分为:会计主管、出纳、基金核算、管理服务费核算、财产物资核算、汇总报表、财务稽核等。这些岗位的设置应根据业务量大小,本着分工明确、密切协作的原则来确定,可以一岗一人,一岗多人或一人多岗。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以及稽核和会计档案管理工作。class=“law_article”name=“8”第八条社会保险财会岗位应根据岗位需要和责任轻重合理配备高、中、初级专业人员。财会人员因任免及工作调动等原因办理交接手续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规定执行。第三章社会保险基金的征集class=“law_article”name=“9”第九条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应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及时向企业和职工个人征集社会保险基金,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class=“law_article”name=“10”第十条社会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单位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 (三)职工个人缴纳的储蓄性养老保险费; (四)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 (五)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六)单位和个人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七)按规定加收的滞纳金; (八)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存储利息及兑付有价证券利息; (九)基金保值、增殖的收入; (十)财政给予的补贴; (十一)职工社会保险基金异地转移收入; (十二)社会保险基金其他收入。class=“law_article”name=“11”第十一条社会保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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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