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作业场所动火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危险环境动火作业是指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等危险环境条件下进行的动火作业过程。⑴危险环境包括:火灾爆炸环境,可燃或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管线。⑵动火作业包括: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第二条危险环境动火作业,应办理“危险环境动火作业票”第三条危险环境动火作业前,作业票申办单位与作业施工单位进行作业风险识别,制定作业程序、安全措施及施工方案。第四条危险环境动火作业票审批程序:1、 动火作业前必须清理动火作业点周围20米内所有的易燃、可燃物质。2、 动火作业区域所属单位的专兼职安全员确认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区域环境符动火作业条件后,填写“动火作业票” ,签名后交经单位负责人审查,确认合格后签名。⑷单位审签后,报安全管理人员确认审签。⑸安全管理人员审签后,最后由总经理审批。第五条动火作业人职责:⑴动火作业人员持有效的特种作业证上岗,持有效的“动火作业票”作业。⑵动火作业人员严格执行“三不动火”的原则,拒绝违章指挥,杜绝违章动火作业。⑶动火作业前确认动火作业条件符合后开始动火作业。⑷动火作业过程中出现不符合动火作业条件的环境、因素、事件等,立即停业作业。第六条动火监护人职责⑴动火监护人经动火监护专门培训并考核合格,持证监护。⑵动火监护人应有动火作业区域岗位操作合格证,熟悉动火区域环境和生产过程、设备状况,能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及突发事故。⑶在接到“动火作业票”后,在单位领导或安全技术人员的指导下,逐项检查落实各项安全措施。⑷动火作业前,确认动火人无误及其它动火条件都落实后,将“****动火作业票”发给动火作业人,开始动火作业。⑸动火作业过程中,发生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不离开作业现场,必须离开时收回“动火作业票” ,停止动火作业。动火人如不执行“三不动火”又不听劝阻时收回“动火作业票”,停止动火作业;同时报告单位负责人。环境及
危险作业场所动火安全管理制度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