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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作业指导书.doc


文档分类:汽车/机械/制造 | 页数:约13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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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作业指导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现场检查处置行为,进一步落实工作职责,及时、有效地消除隐患,制定本指导书。第二条本指导书适用于建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派出机构市场监督管理所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作业。本指导书所指的特种设备,仅是《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并符合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的特种设备。第三条工作依据:1、《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2、关于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质检法[2003]206号)3、关于实施新修改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法〔2009〕192号)4、《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总局公告2015年第5号)5、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第二章计划制订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所根据上级下达的日常监督检查任务,结合辖区内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数量和分布情况,制订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第五条对曾因特种设备生产、使用而被处罚的单位,市场监督管理所应视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第三章日常监督检查要求第六条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一)是否建立安全管理机构或专兼职管理人员;(二)是否按规定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三)是否建立事故救援预案并有演练记录;(四)是否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是否齐全,保管是否良好;(五)使用的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报告是否在有效期内,检验报告中所提出的问题是否整改;(六)使用的特种设备设备是否按规定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七)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证件及其他相关资质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八)是否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记录。第四章日常监督检查处置办法第七条有关具体事项的处置:1、使用未办理注册登记的特种设备现场监督检查发现使用未办理注册登记的特种设备,应分清原因,并按下列要求处置:(1)设备铭牌、设计、制造、安装等技术资料齐全的。监督检查人员应督促使用单位办理注册登记,并及时依法查处。对于符合《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三条适用范围的储气罐等简单压力容器,可按《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六章的规定进行使用管理,不需办理使用登记。(2)设备铭牌、设计、制造、安装等技术资料不齐全的。对有铭牌,无设计、制造等技术资料的,监督检查人员应确认铭牌上的制造单位是否有相应的制造资格。无相应制造资格或不能确定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及时依法查处。对有相应制造许可证单位的产品,应督促使用单位向原制造单位补齐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产品质量证明文件等资料,并按规定程序办理注册登记;若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产品质量证明文件等资料不能补齐的,应及时督促使用单位申报检验,检验机构应按制造检验要求实施检验检测,检验合格后方可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对无铭牌并无设计、制造、安装等技术资料的,按存在严重事故隐患处置,监督检查人员应及时依法查处。其中,对铭牌、技术资料不齐全的起重机械,监督检查人员应督促使用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制造、改造单位进行评估判定或改造,补齐有关技术资料并出具评估判定报告或改造质量证明书后申报检验,检验合格后办理注册登记。对有相应制造许可证单位制造而由无相应资格单位安装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及时依法查处。使用单位可选择具有相应资格的安装单位实施重新安装,检验合格后方可注册登记。2、使用超期未检的特种设备的监督检查人员应督促使用单位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报检验,并及时依法查处。3、使用安全附件超期未检(校)验的特种设备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及时依法查处,并责令使用单位停止使用该设备并督促使用单位及时送检(校)验,经检验合格后在有效期内方可使用。4、特种设备作业无证人员操作特种设备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及时依法查处。5、设备已停止使用,未办理报停手续的监督检查人员应督促使用单位及时办理相关手续。6、设备已报废,未办理注销手续的监督检查人员应督促使用单位办理注销手续。7、监督检查人员现场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使用单位存在下列情况的,应督促使用单位及时整改:⑴、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⑵、未建立安全管理机构或专(兼)职管理人员;⑶、未落实各级安全责任人员;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或无培训记录;⑸、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专项应急救援预案或无演练记录;⑹、未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⑺、未对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自行检查或无记录。第八条严重事故隐患的查处严重事故隐患是指特种设备本身或使用管理上未采取有效监控措施时,可能导致人身伤害、恶劣社会影响或较大财产损失的缺陷。对如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严重事故隐患:1、使用非法生产特种设备的;2、超过特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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