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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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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暂行办法.doc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发文单位:浙江省建设厅文号:[1998]浙建设第150号发布日期:1998-:1998-8-11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监督与管理,强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考核工作,明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责任,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提高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水平,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制定木办法。第二条凡在木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木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建设、民用建筑、交通、水利、市政设施、设备安装和各种管线敷设等建设工程。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是指依据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合同规定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对工程的功能性、可靠性、安全性、适应性、经济性、美观性、时间性等特性的综合要求。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监督与管理工作。各市(地)、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监督与管理工作。交通、水利、电力等部门按规定的职责,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监督与管理工作。第五条为保证勘察设计质量,建设单位(业主)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均应严格遵守建设程序,坚持科学合理的勘察设计周期。第六条建设单位(业主)对提供给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编制勘察设计文件所需的基础资料(包括协议文件等)的可靠性负责。第七条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对所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质量负责。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质量全面负责;勘察项目负责人对勘察质量负直接责任;设计项目负责人和各工种设计责任人对设计质量负直接责任。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总工程师和总建筑师对所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质量承担技术责任。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接受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专业主管部门或勘察设计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和检查。第八条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资格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担相应的勘察、设计任务,不得超越资格等级及业务范围承接任务。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格的监督检查O第九条由两个或两个以上设计单位共同承担工程勘察设计任务时,应明确一个主体勘察设计单位,由主体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质量全面负责,并以书面形式明确各协作单位所负的质量责任。第十条严禁无证单位或个人承担勘察设计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委托无勘察设计资格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勘察设计,也不得使用其提供的勘察设计文件。上述情况一经发现,严格按《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处理。第十一条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全过程的质量控制,严格执行校对、审核、会签制度,确保勘察设计文件的正确性、科学性。第十二条工程设计必须依据可靠的工程勘察报告进行,未经勘察不能进行设计。第十三条勘察设计文件,必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 勘察设计文件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勘察设计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及合同的规定。(二) 工程勘察文件应准确反映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及地形地貌状况,数据可靠,评价准确。(三) 工程设计文件的深度,要按照建设部1992年批准的《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和其他各行业规定的深度进行编制,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的技术要求。设计文件必须完整齐全,并严格按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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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小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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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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