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破产法在实施中暴露的弊端.doc浅谈我国《破产法》在实施中暴露的弊端摘要:我国现行的破产制度中存在诸多方面的问题,己经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破产法的修订己显得十分必要。为什么制订一项公正而可行的新法律如此艰难?事实在于,政府处于两难的境地。一种选择是让大多处于亏损的国有企业破产,这就意味着大批工人失业。另一种选择是继续为陷入困境的国有企业提供资金。但银行坏帐不断积累,危机整个金融体系。无论如何,结果都会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迫于各种压力,我国政府已加快了修改破产法的速度。关于破产法的适用范围,世界上主要有三种立法模式,即一般破产主义,商人破产主义和折表破产主义,我国现行破产法的适用范围实质上是一种狭义的商人破产主义。关键词:破产法、适用范围、破产能力我国1986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称《破产法》)是我国现行破产法制度中的一部十分重要的法律。从公布到1988年生效,由于当时中国正处在国家垄断经济向私人企业转型阶段,经济体制改革尚未确立发展市场经济的目标。因此,这部破产法不可避免地带有当时的时代局限性,这种局限性使得破产制度在实施的过程中已经暴露出明显的缺陷。一、我国现行的《破产法》适用范围狭窄问j我国《破产法》规定该法的适用范围是全民所有制企事业,破产案件的诉讼程序,运用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规定。而《民事诉讼法》第19章中的“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及其司法解释,则规定其运用范围为除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企业之外的其他企业法人,具体包括联营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破产若干规定》第4条规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农村承包户不具备破产主体资格二因此,尽管我国的企业法对其他企业的破产也有所规定,比如我国的《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第18条中规定,“私营企业破产应当进行清算”。可是并没有适用于私营企业的破产程序,也没有哪级法院来受理运种破产案件。难怪大多认为我国私营企业不具有破产能力。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的市•场经济体系已基本形成,市场经济的主体呈现多元化。从所有制的形式,可以把经济主体分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民营企业和私营企业;从企业的组织形式和投资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的方式不同,可以分成公司、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根据企业生产经营规模的大小不同,我国的企业还可以分成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和小型企业。除此之外,还可以根据企业从事的行业不同,把它们分成工业企业、商业企业、投资企业等。针对这种分类国家制定了与此相对应的企业法和相关政策。在一个完善的市场经济环境中,各种商业主体都有,只有多元化的主体才会形成充分的竞争,才会满足市场中不同主体对不同商品的不同层次的需求,也才能形成资源的合理化流动和配置。这些广泛的市场主体在进行经营的过程中,谁都可能会出现各种经营风险,竞争的结果必然会产生优胜劣汰,在参与市场竞争的各种主体都同样可能出现破产的原因,破产既是一种客观事实,也是一项法律制度。因此,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建立普遍适用的破产法律制度就显得十分迫切。我国的破产法律制度所规定的破产能力是一种狭义的商人破产主义,对•于现实中存在的另外相当多的商(业)主体则没有规定破产能力。所谓破产是指债务人出现了破产原因,即资不抵债或有到期债务无法偿还且处于一种持续状态。依照破产法的规定,用债务人的所有财产依法对全体债权人进行公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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