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包车(租赁)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车辆包车业务管理,提高车辆利用率和市场占有率,根据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单位接洽的包车价格原则上不得低于公司制定的标准,特殊情况必须报经分管副总核准。 第三条 业务办理 (一)业务洽谈 各单位在包车合同订立前,应由专人就包车价格、款项收取、包车线路等具体事项与客户进行洽谈。(二)合同订立 各单位由专人与客户签订包车合同,对洽谈中涉及到的重要事项,需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三)填写《对外包车(租赁)客车确认单》,并逐级审批。 (四)运行组织 各单位一次性承接2辆及以上包车业务的,承运单位必须指定本次业务临时负责人;一次性承接3辆及以上包车业务的,承运单位应指派专人现场组织发车;对承接学校、指令性的包车业务,由公司相关部门派人组成临时工作小组,确保准时、安全和服务质量。 第四条 相关部门职责 (一)经营科职责 负责办理包车线路牌及相关营运手续;(二)承运单位职责 1、建立、健全包车台账,监管车辆的运行动态。 2、及时核算、确认包车收入,收取的包车款项必须及时解缴,对未及时到账的包车收入必须明确责任人、收款期限。 3、减免包车费用必须经总经理批准。 4、凭《对外包车(租赁)客车确认单》核报驾驶员的包车里程费、油材料等相关费用,未经审核的《对外包车(租赁)客车确认单》一律不得核报费用。 5、按规定指派包车业务临时负责人或派员现场组织发车。 第五条 处罚 1、凡包车业务中发生的违规行为,一律按相关规定处罚。 2、不服从统一调配的,视情给予承运单位相应的处罚。 第六条 其它 1、临时发生的包车业务在本次业务完成后三个工作日内按本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2、各类台账、报表一律使用电子文档,指定专人负责。 本规定自2011年8月1日起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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