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征收类共2项序号1行政权力编码8358832-D-001000行政权力名称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实施主体泸州市江阳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行政权力依据1.《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五条凡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目录》规定的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第六条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按照规划审批确定的建筑面积以及每平方米最高不超过10元的标准,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在主体工作竣工后30日内,凭招投标预算书确定的新型墙体材料用量以及购进新型墙体材料原始凭证等资料,经原预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和地方财政部门核实无误后,办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清算手续,实行多退少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不得向施工重复收取,也不得在墙体材料销售环节征收,严禁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外加收任何名目的保证金或押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具体征收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征收标准6元/平方米收费依据《四川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川财综[2007]48号(2007年11月26日)第五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标准,按工程概算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算。成都市(含区、市、县)规划区内按每平方米8元预缴;其它市州所在地城市规划区内按每平方米7元预缴;县(市、区)及方米6元预缴。难以用建筑面积计算的,按标准砖(240mmx115x53mm)。受理条件办理部门泸州市江阳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建安股办理地点泸州市江阳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党政大楼2楼208室)联系电话(0830)3123553服务表格常见问题解答监督电话(0830)3123550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法信访。《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泸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投诉。序号2行政权力编码8358832-D-002000行政权力名称散装水泥专项基金征收实施主体泸州市江阳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行政权力依据1.《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2]23号(2002年4月18日)第五条凡袋装水泥生产企业(包括水泥粉磨站,下同)、使用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2.《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的行政管理工作,省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工作。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以下简称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的行政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工作。第十五条为限制袋装水泥的生产和使用,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袋装水泥生产企业和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第十六条经国务院批准征收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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