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通关业务一体化的通知各进出口企业: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促进外贸稳定增长,推动包括广东、深圳、珠海、广西、海南、福建、厦门检验检疫局在内的泛珠三角区域(以下简称泛珠三角区域)检验检疫通关业务一体化。根据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疫通关业务一体化工作的通知》(质检通函〔2015〕356号)和《广东检验检疫局关于进一步推进通关业务一体化的通知》(粤检通[2015]504号)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于符合要求的货物(除附件列明的货物外),检验检疫信用B级以上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主选择办理报检审单、领取证单、通关放行等手续的检验检疫机构。 (一)出口货物。企业可以自主选择出口直放模式,也就是指货物经开平局检验检疫合格签发通关单,在泛珠三角区域口岸直接放行,口岸除必要的风险监控措施之外,一般不再查验。(二)进口货物。企业可以自主选择入境流向或入境直通模式。入境流向模式。企业在口岸报检,信息流向到开平局。企业在开平局本部实施二次申报、计收费并实施检验监管;入境直通模式。在泛珠三角区域内,企业在开平局本部报检并计收费,由开平局签发通关单并将报检信息流向到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在口岸实行必要查验和检疫处理措施后予以放行。二、企业有下列情况的,其进出口的货物1年内不再实施通关业务一体化: (一)擅自损毁进出口货物封识、调换货物、改换包装的。 (二)出口货物因质量问题发生退货、索赔,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企业因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 开平检验检疫局 2015年11月11日附件1须在口岸实施检验检疫进境货物 (1)大宗散装商品、易腐烂变质商品、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以及已发生残损、短缺的商品;(2)活动物及动物遗传物质;(3)植物繁殖材料(含盆花、切花、切叶)、原木、水果、保鲜蔬菜、大米、动物源性中药材、燕窝;(4)动植物特许审批的禁止进境物及一、二级风险动物源性生物材料及制品;(5)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人体组织、血液及其制品和可能含有病原微生物的生物制品;(6)实施卫生检疫的废旧物品(含人发及其制品,不包括旧机电);(7)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8)出口退运货物;(9)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质检总局规定必须在指定口岸实施检验检疫的货物。须在口岸实施检验检疫出境货物 、危险货物及其包装;、援外物资和市场采购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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