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徐汇区滨江WS3单元xh130D-01地块绿地建设工程项目上海市徐汇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实施单位:上海市徐汇第二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现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特制定徐汇区滨江WS3单元xh130D-01地块绿地建设工程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一、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律依据(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三)《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2]24号);(四)《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沪房管规范征[2012]9号);(五)《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规定>的通知》(沪房管规范市[2013]7号);(六)《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规范>的通知》(沪房管规范市[2013]1号);(七)《关于推进本市房屋土地征收中企事业单位房屋补偿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府办发[2014]13号)(八)市、区相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房屋征收的目的为进一步加快徐汇区绿化建设,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现对徐汇区滨江WS3单元xh130D-01地块绿地建设工程范围实施征收。三、房屋征收的范围根据上海市徐汇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证号:沪规地徐(2014)EA31000420144004]所示:绿化建设规划红线范围。四、被征收房屋类型和建筑面积的认定办法(一)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地产权证书和房地产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地产权证书与房地产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地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地产登记簿为准。对于未经登记的房屋,以相关批准文件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实际建筑面积小于相关批准文件记载的建筑面积的,以实际建筑面积为准。相关批准文件未记载建筑面积,或者虽无批准文件但有相关材料证明在1981年以前已经建造并用于居住的房屋,以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房屋调查机构实地丈量的建筑面积为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二)非居住房屋的认定1、原始设计为非居住房屋,延续至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仍作为非居住房屋使用的,应当认定为非居住房屋;2、公有房屋承租人与公有房屋出租人签订了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建立了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关系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3、房地产权证书和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为单位,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但其房屋性质明确记载为居住或者实际用作职工或者职工家庭居住使用的除外;4、原始设计为居住房屋,经市或者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居住房屋改变为非居住用途的,除有特别规定以外,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但在2001年11月1日以前,已经以居住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在2001年11月1日以后,以居住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并领取营业执照,未经市或者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居住房屋改变为非居住用途的,不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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