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家协议我俩老有子女三人,长子** ,次女** ,三子** 。次女**已出嫁在外,不介入住房和老宅基地的分配。现长子、三子已结婚各有儿女,并能自食其力。我两老已尽抚养儿女成人之责。按古语“树大分丫,儿大分家”之说,现分家时机已成熟。经各方交换意见,并通过家庭会议协商,现将现有业产及承包田均分如下: 一、住房方面(一)主住房建筑面积 209 ㎡(钢混结构),居住面积 ㎡, ** 本家次住房,南至黄文忠房,西至陆贵祥空地, 北至钟明仙房。(二)次住房建筑面积 31㎡, 居住面积 ㎡(钢混结构), ** 本家厨房,南至黄树彬房,西至黄文忠房,北至李荣明房。(三)厨房面积 ㎡,使用面积 ㎡(钢混结构), ** 黄树彬房,南至黄树彬房,西至本家次住房,北至李荣明房。(四)猪厩面积 ㎡,厕所面积 ㎡(砖木结构), ** 黄树彬房,南至本家老宅基地,西至黄文忠房,北至黄文忠房。(五) 老宅基地面积 ㎡, ** 黄树彬地,南至黄树义地,西至黄文忠地,北至黄文忠房。以上房屋及老宅基地分给三子** 居住、保管,使用、转让等,并具有所有权(我俩老生前有居住权)。但三子** 要支付人民币壹拾万元给长子** 作为补偿费,并在签字之日起两年内付清。二、承包田地方面(一)承包田面积 亩(合 ㎡) 1 、磨高良坝子 亩(合 ㎡), ** 黄政武田,南至浑水河,西至黄政武田,北至姚成坤田。 2 、磨高良榜子 亩(原为 亩,被征用 亩,合 ㎡), ** 陆明先田,南至黄树义田,西至陆明先田, 北至黄正录田。(二)承包地面积 亩(合 ㎡), ** 陆正先地, 南至马兰芳地,西至陆廷荣地,北至黄树彬地。以上田地面积共 亩。田地的管理、使用、转让等权利属母亲** 云荣,长子** 、次女** ,三子** 所有。若被国家征用或出卖给他人,由四人共同商量处理。田或地被征用或出卖哪一处所得的征用补偿费或出卖金均即时分成五份,长子** 、次女** ,三子** 每人各一份外,母亲** 云荣所得一份及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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