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苏地税函[2005]219号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住房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泰州市地方税务局:你局《关于住房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请示》(泰地税发[2005]11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单位取得的住房补贴,属于工资薪金所得。泰兴市人民医院等单位按当地政府规定发给部分职工的住房补贴,应全额计入领取人的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二OO五年十一月十日主题词:个人所得税住房补贴征收批复抄送: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2005年11月15日印发打字:孙红敏校对:四处季志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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