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因本人意愿管理中断就业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裴小姐于 2009 年 12 月进入某禽蛋加工公司工作, 月薪 1500 元, 2009 年 12 月至 2010 年6 月,公司尚能按时支付职工工资,并一直为职工缴纳包括失业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费。但从 2010 年7 月开始, 公司以经营状况差为由, 均拖欠职工工资。裴小姐每月仅领到 600 元工资。 2011 年元旦后,裴小姐即以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 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并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公司认为, 裴小姐是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即出于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便不同意为裴小姐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也未到指定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裴小姐为此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咨询, 自己主动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属于“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的情形。笔者认为,《失业保险条例》第 14 条规定: “ 具备下列条例的失业人员, 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 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经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 1 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 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只有同时具备以上三个法定条件时,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和享受其他待遇。《失业保险条例》中规定享受失业保险金条件之一的“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是为了杜绝因故意失业而获取失业保险金之弊端。因为志愿失业的责任完全在其本人, 譬如, 有的劳动者出于获得更理想的工作岗位或更优厚的劳动报酬, 或者出于其他个人的考虑, 这类离开原用人单位而暂时失业现象, 理应由本人负责, 国家没有义务为其提供失业保险待遇。至于非志愿失业者, 因为发生这类失业现象的责任不在失业者本人, 而是因为与失业者本人无关的原因造成的,如: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等, 致使本单位劳动者失业。对这类失业人员,国家有义务为其提供失业保险待遇。为此,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 4 条规定: “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是指下列人员:(一) 终止劳动合同的;(二) 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三) 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 32 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劳动法》第 32 条第(三) 项为: “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劳动合同法》第 38 条规定,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合同有 3 项情形, 其中第(二) 项规定为: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本案例中,裴小姐虽然是自己主动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但根据上述法律、规章规定, 其主动提出并非出于本人真实意愿, 而是由于用人单位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迫使劳动者提出中断就业。这种情形, 仍然属于“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故裴小姐完全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法定条件, 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陈昌衡) 时间管理( Time Management ) 目录 1 什么是时间管理 2 时间管理方法 3 最新的时间管理概念--GTD 4 时间管理的十一条金律[1] 5 时间管理案例分析 案例一: 浅谈高校管理者的时间管理[2] 案例二:时间管理的小故事[3] 案例三:时间管理——华为成功之宝[4] 6 几款在线的时间管理工具 7 参考文献什么是时间管理时间管理是有效地运用时间,降低变动性。时间管理的目的:决定该做些什么;决定什么事情不应该做。时间管理最重要的功能:是透过事先的规划,做为一种提醒与指引。一、无法管理外在的要求?应接不暇主管最大的困扰就是, 太多来自外界的干扰, 随时得放下手边的工作去做别的事情。担任主管的责任之一就是集合多人的努力,共同完成一份工作。换句话说, 主管的工作有很大的一部份需要与别人互动, 外界的干扰是主管工作的一部份。你可以排定某些时段做为你的工作空挡, 当有人临时找你需要讨论事情时, 告诉他, 你这会儿忙着呢, 不急的话儿, 在你的空挡时间再来详谈。时间管理发展得很快, 第一代是建立备忘录; 第二代就需要事先的计划和准备; 第三代会根据你对任务的理解排列优先顺序。到了第四代,就是分工合作的授权管理。二、做事没有方法?阅历我们常运用自己所熟悉或直觉想到的方法做事, 但事实上, 这并不是最有效率的方法。完成一件事情, 可以有许多方法, 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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