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补偿方案案例.doc光明港综合整治工程项目集体土地征收房屋补偿方案福州市人民政府已决定征收光明港综合整治工程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集体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福州市城区集体土地征收房屋补偿若干意见(试行)》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地块的实际情况,对该征地范围内的房屋特制定如下补偿方案。一、 征收补偿对象及方式1、凡本征收范围(具体范围见规划用地红线图)的被征收人列入征收补偿对象,以被征收人的房屋所有权证或国有公房租赁凭证作为征收补偿计户依据。2、本地块征收补偿的方式:实行货币补偿和就近产权调换相结合的方式,但被征收房屋属于第二条第(四)款规定的不能实行货币补偿。二、 征收补偿原则(一) 货币补偿:具有合法产权的被征收人按确认的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实行货币补偿,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安置用房。(二) 产权调换:根据被征收房屋确权面积增加10%的公摊面积(最多不超过10平方米)后就近上靠标准房型安置,就近上靠标准房型安置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足7平方米的,可增房15平方米进行安置。»,超过]05nf可以分房型安置。(三) 非住宅房屋的征收补偿: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1、 被征收人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产权登记用途为营业性用房的按营业性用房征收补偿;2、 被征收房屋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房管部门确认,将非营业性用房改作营业性用房,拥有产权(含确权房屋)和持有有效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初始营业证明)或税务登记证明并依法纳税的房屋(沿街底层第一自然间的进深按房屋的结构确认,但不得超过6米),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下列办理:在1984年1月5日《城市规划条例》生效前,将沿街底层第一自然间非营业性用房改为营业性用房,可按营业性用房给予征收补偿。其它部分的房屋面积按原房使用性质及用途予以认定;在1984年1月5日至1990年4月1日《城市规划法》生效前,将沿街底层第一自然间非营业性用房改为营业性用房的,可按营业性用房建筑面积的80%确认营业性用房建筑面积,余下20%按原房使用性质及用途予以认定;在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生效后至2004年10月26日福州市《关于加强违法占地建设查处工作及责任追究的实施意见(试行)》出台以前,将沿街底层第一自然间非营业性用房改为营业性用房的,在签约期限内搬迁的,其沿街底层第一自然间面积的60%可按营业性店面给予补偿,余下40%按原房使用性质给予补偿安置。3、非公益性用房的附属物只能适用于货币补偿,不作产权调换。(四)被征收房屋属于以下情形只作产权调换,不作货币补偿:1、被征收私有房屋的共有人或被征收公有房屋的各使用人,对安置方式的选择达不成一致意见的;2、 被征收房屋产权有纠纷、权属不清或产权人下落不明的;3、 被征收私有房屋的产权人和使用人对安置达不成一致意见的;4、 被征收房屋设有抵押权的,抵押权人和抵押人未重新设立抵押权或抵押人未清偿债务的。(五) 经公房管理部门确认后,公房承租户在签约期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可由公房承租户自行选择安置方式;公房承租户在签约期限内拒绝签订协议搬迁的,实行异地产权调换安置,并继续保持原租赁关系。(六) 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1、 私房、单位房:以房屋产权证为准。2、 公房:以建筑面积为准。公房建筑面积"=使用面积+。三、计价补偿方式1、 住宅用房货币补偿计价方式:私房住宅补偿计价方式: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x(4812元/nf+被征收房屋建筑安装工程单价X成新率);公房住宅补偿计价方式: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X(4812元/nf+被征收房屋建筑安装工程单价X成新率-700元/nf)。2、 营业性用房货币补偿计价方式:①沿主干道私房营业性用房货币补偿计价方式: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营业性用房的合法建筑面积X(11340元/打+被征收房屋建筑安装工程单价x成新率);沿次干道私房营业性用房货币补偿计价方式: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营业性用房的合法建筑面积x(10430元/打+被征收房屋建筑安装工程单价x成新率);沿小街巷私房营业性用房货币补偿计价方式: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营业性用房的合法建筑面积x(9733元/册+被征收房屋建筑安装工程单价x成新率);3、 单位产办公类非住宅货币补偿计价方式:办公类非住宅参照住宅用房补偿计价方式进行补偿。4、 工业仓储类用房货币补偿计价方式: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工业仓储类用房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x(606元/册+被征收房屋建筑安装工程单价x成新率);5、 杂物间货币补偿计价方式:(1) 私房有合法产权的杂物间补偿计价方式=被征收杂物间的合法建筑面积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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