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审理报告.doc梁平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梁法民初字第911号原告李xx,男,生于1965年9月16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宜炜,重庆正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平县水务局,住所地:梁平县梁山镇马房街。法定代理人戴晓稳,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覃勇,梁平县水务局水政监察大队副大队长。委托代理人唐勇,梁平县水务局法律顾问。被告梁平县盐井口水库管理处,住所地:梁平县屏锦镇。法定代表人肖仁均,该处主任。委托代理人唐勇,该处法律顾问。原告李xx与被告梁平县水务局、梁平县盐井口水库管理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燎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唐昭江、代理审判员吴建华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xx诉称,原告于1999年9月开始在自己住处附近从事养殖业,建有养鸡场约1500平方米,被告管理养护的一条大渠道从养鸡场的上游经过。2009年初原告又购进了6500只种鸡饲养。同年6月19日傍晚至深夜,由于当地连续降中雨,次日上午8时30分许,被告之前维修过的渠坎突然垮塌,渠道东西两面的大量积水涌向垮塌处冲向下方形成洪水,造成原告养鸡场被淹,最高水位近一米,并淹死下蛋鸡2350只,损失82250元,玉米、饮料、麦鉄、冰箱、电视、房屋毁损,。事后曾多次与被告方洽谈损害赔偿事宜,被告不同意赔付,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其鸡子死亡的损失费82250元。被告梁平县水务局辩称,水务局是全县的水利管理机关,但有关的实际管理职责是下放到下属单位负责,在本案中水务局不是适格的被告,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被告梁平县盐井口水库管理处(以下简称“盐井口水库”)辩称,原告的财产损失是因为下大暴雨形成洪水,且其养鸡场处于最低的低洼位置,改变了自然河沟水流方向造成积水;同时被告盐井口水库所管辖的渠道保坎也被洪水冲垮,故其损失是自然灾害造成的,并不是被告盐井口水库人为形成的,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诉讼中,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和理由举出了以下证据:1、 照片九张,拟证明被告盐井口水库管理的水渠垮塌处,渠道内有杂草丛生乱石堆积塌方多处,导致流水不畅和东、西南闸门开启关闭等情况;2、 照片九张,拟证明原告养鸡场被洪水淹没,造成的财产损失情况;3、 梁平县屏锦镇七桥村村民委员会于2009年6月20日灾情统计复印件一张,拟证明原告李xx的养鸡场财产受损情况,其中被淹死鸡子2350元;4、 梁平县屏锦镇农业服务中心于2009年7月15日出具证明一份,拟证明原告养鸡场于2009年6月20日遭遇洪水淹死的鸡子,后被深埋处理的情况;5、 重庆市天大种鸡养殖有限公司于2009年2月18日出具的收据一张,拟证明原告从该公司购买有6500只小鸡苗的情况;6、 重庆市大种鸡养殖有限公司于2009年9月7日出具的证据的证明一份,拟证明原告在该公司购买有鸡苗6500只的相关情况;7、 混凝土团照片二张,拟证明被告管理的渠道垮塌处,在此之前曾垮塌后进行修复,但修复简单,偷工减料,混凝土象泥土一般的情况;8、 证人周永秀、刘召明、李林、郑朝先、张必红的出庭证言,拟证明原告的养鸡场处于一山冲下方,水库的渠道在上方,相距一公里远,2007年水渠曾垮塌过,后被告水库也维修过,以及2009年6月20日涨水,水库水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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