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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本科专业建设管理条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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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本科专业建设管理条例
沪工程教[2004]76 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科专业建设,加强对学校本科专业的宏观管理,促进学
校本科教育的规模、质量、效益与特色的协调发展,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本科
专业设置规定》(1999 年颁布)以及《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学科专业结构
调整工作的若干原则意见》(教高[2001]5 号)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
订本条例。
第二章本科专业设置
第二条学校的专业设置,应适应国家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需
要,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正确处理好需要与可能、数量与质量、当前与长远、
局部与整体、特殊与一般的关系。
第三条学校的专业设置,应有利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效益,有利于
形成合理的专业结构。
第四条学校的专业设置,应符合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
及有关要求,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五条学校的专业设置总量应控制在主管部门核定的专业数内。
第六条学院新设置本科专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符合学校和学院的发展规划,所设专业培养的人才有稳定的社会需求,
招生规模原则上每年不低于 60 人(设计类、艺术类等特殊专业除外);
2. 具有相关的学科发展支撑,并具有一定的学科特色和优势;
3. 有明确的专业发展思路和专业培养目标、科学的人才培养计划、完善的
课程体系,以及结构合理的师资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
4. 具备必需的实验室及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实习场所等基本的办学条件。
第七条符合新设置本科专业条件的学院在充分论证、调研的基础上可向学
校提出申请,学校按照专业发展规划组织专家进行充分论证通过后方可进行申
报。
第八条对学校同意申报的新专业,学院应组织相关专家对拟设专业进行全
面论证,由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申请报告应由学院院长签署意见。
第九条学校每年根据需要组织校内本科专业的申报和审批工作。申报时间
一般为 6 月 1 日至 7 月 15 日,评审时间一般为 7 月 16 日至 8 月 30 日。
第十条申报设置新专业的学院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学校教学主管部门
提交书面申报材料,由学校专家组评议,评议结果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审定后,报
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十一条设置新专业的申报材料包括:
1. 申请报告;
2. 根据教育部规定的格式填写的申请表;
3. 拟设专业的培养计划;
4. 拟设专业的建设规划;
5. 本专业教师基本情况一览表;
6. 本专业各实验室基本情况一览表;
7. 其它有关材料(用人单位需求和实习基地等)。
第十二条学院设置、调整专业目录外的专业,或设置、调整国家控制设置
的专业,经充分论证后报学校主管部门。专业目录外专业的论证按教育部要求的
程序进行。
第三章本科专业的建设
第十三条专业建设应主动适应我国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及人才市场需求,
以提高学校竞争力的需要为出发点,遵循专业发展的规律,积极发展应用专业、
更新传统专业、努力创建特色专业、大力扶持复合性专业。要制定规划,加大投
入,实施重点建设、分层建设、特色建设。
第十四条专业建设的主要内容包括培养目标、培养计划、教学文件、教学
队伍、课程建设、教材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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