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档案信息共享的规制措施研究.docx个人档案信息共享的规制措施研究摘要:个人档案信息的效用能够通过共享得到发挥。在档案管理数字化建设背景下,虽然信息共享的效率有所提高,但是信息安全的基本要素――真实性、保密性与可用性等也面临被破坏的风险,共享活动的开展因而受阻。考虑到共享者很难通过自律应对这一困境,我国宜立足于档案管理与建设的实情并借鉴欧美经验,通过立法来规制共享者的行为,从而改变其任意共享信息的不良偏好,促使其在完善自身管理并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进行有序的共享。立法者在按照前述思路设计相关制度时,应当一方面根据不同的信息安全要素采取相应的约束措施,如提高个人档案信息本人对共享的知情度与参与度;另一方面有区别地规制不同形式的共享,以回应它们对信息安全所带来的不同风险。关键词:个人档案信息;信息共享;信息安全;个性化共享;增值式共享Abstract:Theeffectofreaders’,theefficiencyofpersonalarchivesinformationsharingisimproved,whilethesharingishinderedduetoadventuresonthekeyelementsofinformationsafetylikeintegrity,,weshouldchangetheideaoffocusingoninformationsharingpromotionproperlyinarchiveslaw,,inthemeantime,:personalarchivesinformation;informationsharing;informationsafety;sharingforindividualcharacter;value-addedsharing1规制的必要性:。根据欧盟个人数据保护指令(以下简称“欧盟指令”)第2条,个人信息是指一切能将自然人本人从人群中识别出来的数字、符号以及它们的组合。个人信息的常见形态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在数字与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还包括电子邮箱地址、个人网站的网址与域名、IP地址、网络用户名与密码等。档案管理者出于全面保存社会记忆等目的,时常将收集到的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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