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司法确认制度现状及完善对策.docx中国司法确认制度现状及完善对策司法确认作为诉调对接的关键环节,有力的支持和保障人民调解的工作,具有非常重大的现实意义,下面是小编搜集整理的一篇探究司法确认制度现状的论文范文,欢迎阅读参考。一、我国司法确认制度及其运行现状司法确认制度发源于甘肃定西地区民事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机制的实践,定型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正式确立。随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201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先后出台,司法确认制度在我国立法上得到不断地完善和发展。在甘肃定西地区试点实行时,定西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由原来的年均7261件下降到6786件,与此同时,司法确认案件则由2007年的173件上升至673件。①基于不错的成绩,定西法院的经验便逐渐在全国范围内产生影响,陆续被其他一些地方法院学习借鉴。司法确认制度随着其合法性的提升以及可操作性的逐渐增强,理应合乎预期地发挥其制度功效,被广泛地运用于实践。然而根据各项调研数据来看,司法确认制度在实践中并未引起预期的热烈响应,多数法院仍持观望态度,民众也很少主动选择适用。2010年,浙江高级人民法院联合课题组就此问题进行了考察,结果全省推行司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法院仅有22家,不到基层法院的四分之一。②2011年,也有学者就当年重庆某地司法确认的全部案件进行了调研,该地区整个法院全年3897件民事案件,人民调解协议确认案件109件,%.③多方面的数据资料显示,司法确认制度在全国各地区,特别是农村地区,普遍运用率低,甚至可以说该制度基本处于“休眠”的状态。二、导致司法确认制度现状的原因剖析我国当前司法确认制度在实践中“毫无用武之地”,遭遇“上热下冷”的尴尬,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何在?从司法确认制度本身来讲,一方面尽管立法给予司法确认更高的位阶,但是欠完善的法律规定导致各地区实践操作缺乏规范性。例如:法律只规定了当事人对人民法院驳回申请和案外人司法确认瑕疵的救济途径,并没有对当事人本人司法确认瑕疵的救济予以规定。这显然不利于各地区法院的实际操作;另一方面,对于制度的宣传不到位,公众对这一制度的认知率很低,几乎对司法确认制度处于不了解的状态。从司法确认主体来讲,首先,司法确认制度在实践中使用率较低除了制度自身的原因之外,更重要的原因是大多数情况下当事人并不主动申请启动司法确认程序。④由于很多地区对司法确认制度不够重视,缺乏宣传力度,大多数人因对司法确认制度没有了解而无法选择,剩下的有一部分人因对司法确认制度存在错误的认识而排斥选择;其次,当前我国人民调解员的文化素质参差不齐,法律素养普遍不高,达不到司法确认的要求。人民调解协议有些时口头协议,有些表述不准确,现阶段要将大量口头的、表述欠精准的协议转化成明确合法的书面协议存在一定困难;再次,法官作为司法确认程序的最后审查确认者,他们的选择也影响着制度的使用率。司法确认将本可在法庭外解决的纠纷重新带入法庭,且不收取任何费用,法官们负担加重又无利可图,自然不愿意办理。因而更倾向于鼓励群众走诉讼程序或者直接调解结案,既规避了适用司法确认带来的风险,又实现了解决纠纷的目的。三、司法确认制度的完善对策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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