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畜禽管理条例.doc种畜禽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3号,根据2011年《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8号)进行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培冇和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提高种畜禽质量,促进畜牧业发展,制定木条例。第二条木条例所称种畜禽,是指种用的家畜家禽,包括猪、牛、羊、马、驴、驼、兔、犬、鸡、鸭、鹅、鸽、餌鹑等及其卵、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第三条从事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培冇和种畜禽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农户白緊白用种畜禽的除外。第四条国家鼓励并扶持繁冇、推广、使用畜禽良种和培冇畜禽新品种。在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培冇和种畜禽科研、生产屮作出显著成绩的,由人民政府或者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第五条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种畜禽管理匚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彳亍政主管部门主管木行政区域内的种畜禽管理T作。第二章畜禽品种资源保护第六条国家对畜禽品种资源实行分级保护。保护名录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七条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计划地建立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区(场)、基因库和测定站,对有利用价值的濒危畜禽品种实行特别保护。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畜禽品种资源的普查、鉴定、保护、培育和利用,给予扶持。第九条从国外引进或者向国外输出种畜禽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三章畜禽品种培冇和审定第十条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畜禽品种资源分布、自然条件和经济状况,制定良种繁冇体系规划。第十一条建立种畜禽场,应当根据良种繁冇体系规划,合理布局。建立地方种畜禽场,必须经省、H治区、肓辖市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立国家级种畜禽场,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I•二条跨省、白治区、肓辖市的畜禽品种的认可与新品种的鉴定命名,必须经国家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省级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评审示,报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省、自治区、肓辖市内地方畜禽品种的认可与新品种的鉴定命名,必须经省级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评审示,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经批准的畜禽品种,由批准单位颁发品种证书,予以公布,并列入国家的或者地方的畜国家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和省级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rh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及科研、教学、生产单位的有关专家组成。第十三条依照木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经过评审并批准的畜禽品种,方可推广。第十四条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白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进行畜禽良种登记和生产性能测泄。第四章种畜禽生产经营第I•五条生产经营种畜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屮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T商行政管理机关凭此证依法办理登记注册。生产经营畜禽冷冻精液、胚胎或者其他遗传材料的,由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白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第十六条生产经营种畜禽的单位和个人,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发给《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一) 符合良种繁冇体系规划的布局要求;(二) 所用种畜禽合格、优良,来源符合技术要求,并达到一定数量;(三) 有相应的畜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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