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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政策性农业保险.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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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育肥猪养殖保险条款(2009版)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保险标的第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育肥猪可以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称保险育肥猪):(一)投保的育肥猪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1年以上(含);(二)育肥猪存栏量50头以上;(三)育肥猪体重为15公斤至100公斤;(四)管理制度健全、饲养圈舍卫生、能够保证饲养质量;(五)饲养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六)育肥猪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无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七)育肥猪按所在地县级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且必须佩戴国家规定的畜禽标识。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育肥猪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育肥猪死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雷击、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暴风、台风、龙卷风、冰雹、地震、冻灾;(三)山体滑坡、泥石流;(四)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五)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发生第三条第(五)项中列明的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育肥猪死亡,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责任免除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管理不善;(二)他人的恶意行为;(三)被盗、走失、饿、淹溺、中暑、中毒及互斗致死;(四)除第四条规定的政府强制扑杀外的其他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五)在观察期内的疾病;(六)违反防疫规定或发病后不及时治疗。第六条保险人对下列损失也不负责赔偿:(一)保险育肥猪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二)猪场设施发生保险责任外的意外、管理不善导致的保险育肥猪损失;(三)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第七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金额与免赔率第八条投保数量按当年累计存栏数确定,同时必须确定投保存栏数,。保险育肥猪每头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参照其投保时当地市场价格的6成协商确定,且最高不超过400元。保险金额=当年累计存栏数(头)×每头保险金额(元/头)当年累计存栏数、投保存栏数和每头保险金额以保险单载明为准。第九条免赔率:每次事故的免赔率为10%。保险期间与观察期第十条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第十一条从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15日为保险育肥猪的疾病观察期。保险育肥猪在疾病观察期内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导致死亡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人义务第十二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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