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局下发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信件、电话、互联网、来访等形式,通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反映食品、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在研发、生产、流通、使用等环节违法行为以及反映食药监系统内部政风行风问题。第三条投诉举报管理工作应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坚持依靠群众、服务群众、方便群众的原则。第四条省、市、县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建立专门的投诉举报机构负责投诉举报相关工作。第五条投诉举报机构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负责受理投诉举报;(二)负责跟踪、督促、审查投诉举报办理情况;(三)开展投诉举报信息的汇总、处理、分析、通报和回访; (四)指导协调下级投诉举报机构工作;(五)负责上报、转办、交办和转送投诉举报;(六)按照《食品有奖举报管理办法》,办理投诉举报奖励工作。第二章投诉举报受理第六条投诉举报机构负责受理通过电话、信件、互联网、走访、手机短信等方式接收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第七条12331投诉举报电话由省投诉举报机构统一接听受理,各市、县局按职责完成相关工作。其他渠道投诉举报由各级投诉举报机构按职责受理。第八条对举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内人员政风行风问题等,按照相关工作制度及时处理。第九条投诉举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受理: (一)有明确的投诉举报对象及违法行为; (二)行政职责范围内;(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系统内部人员政风行风问题。第十条投诉举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一)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 (二)无明确的投诉举报对象或违法行为的;(三)应当依法通过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四)媒体采访由新闻发言人办公室负责的;(五)退款、索赔等涉及经济纠纷的;(六)仅需告知查询方式或查询信息就可解决的咨询、查询等;(七)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投诉举报,其他机构不再受理。第十一条投诉举报受理,应详细记录被举报单位(个人)的全称(姓名)、地址、具体违法行为等信息。第十二条投诉举报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首次接受投诉举报机构受理;受理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投诉举报机构决定受理机构。第十三条投诉举报机构接收投诉举报后应予统一编码管理,建立台账登记,专人负责,研判后受理,受理决定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第十四条对于受理后发现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投诉举报,投诉举报机构应及时转送有管辖权部门办理,并告知投诉举报人。第三章投诉举报案件分类第十五条投诉举报机构对已受理的投诉举报分为重要投诉举报、急办投诉举报、政风行风投诉举报和一般投诉举报。重要投诉举报包括:(一)可能涉及国家利益或引发重大社会影响的;(二)声称已造成致人死亡或多人伤残等严重后果的;(三)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液制品、疫苗等高风险产品的投诉举报;(四)有主流新闻媒体关注的; (五)投诉举报机构认为重要的其他投诉举报。急办投诉举报案件是指时效性强、举报人在违法违纪现场并有明确要求,确须马上调查处理的投诉举报。政风行风投诉举报是指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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