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疫情助发展”财税政策热点解读》系列专题第一期“战疫情助发展”财税政策热点专题解读第一期前言在疫情防控处于攻坚克难的关键阶段,国务院为企业带来了疫情防控财税“定心丸”。近日,国家多部门联合推出一揽子财税优惠政策,有助于进一步降低相关企业生产运营成本,加大疫情防疫物资和医药产品的供给保障力度,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撑。为帮助广大企业和纳税人及时了解到国家财税优惠政策,帮助企业正确理解并适用,最大程度享受到政策优惠,帮助企业规范财务管理和税收管理,合法合规实现利润最大化,陕西省律师协会财税法委员会发挥专业优势,围绕国家多部门联合推出的多个财税优惠政策,有针对性的推出《“战疫情助发展”财税政策热点专题解读》系列文章,以期助力企业发展,为企业在特殊时期保驾护航,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贡献绵薄之力。陕西省律师协会财税法委员会2020年2月11日目录财税〔2020〕8号公告,税收优惠实在多多………………1一、【财税〔2020〕8号】公告出台背景…………………1二、【财税〔2020〕8号】公告原文内容…………………2三、【财税〔2020〕8号】公告热点解读…………………31、第一条内容热点解读……………………………………42、第二条内容热点解读……………………………………53、第三条内容热点解读……………………………………114、第四条内容热点解读……………………………………165、第五条内容热点解读……………………………………186、第二条内容热点解读……………………………………20四、总结………………………………………………………21“财税〔2020〕8号公告,税收优惠实在多多”一、【财税〔2020〕8号】公告出台背景财税〔2020〕8号公告(《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是财政部、国家税务局于2020年2月6日公布实施的。突如其来的疫情使得各类企业复工延迟,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困难加大。小微企业、民营企业由于自身抗风险能力较弱,更容易受到疫情冲击。因此支持疫情防控,出台税收优惠政策显得必须而重要。为精准支持受疫情影响严重的行业、地区和人群,帮助他们尽快恢复正常生产和经营,在疫情攻坚克难的关键时刻,国家多部门联合及时推出一揽子针对性很强、力度较大的税收优惠政策。惠民政策的出台将对进一步降低相关企业生产运营成本,缓解企业税负压力,维持企业生产活动,加大防疫物资和医药产品供给保障力度,具有重要的支持作用。因此该公告的出台,是国家多部门联防联控应对疫情的应急精准之策。为了进一步明确有关税收征收管理有关事项,国家税务局又于2020年2月10日发布了《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对财税【2020】8号公告的相关税收征管事项统一了政策口径。二、【财税〔2020〕8号】公告原文内容财税〔2020〕8号公告《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现就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一、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二、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所称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三、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四、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六、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2020年2月6日三、【财税〔2020〕8号】公告热点解读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共有6条内容,但是优惠范围、优惠力度非常之大,涵盖内容非常丰富。主要涉及到疫情期间企业发生的以下事项: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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