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食品摊贩管理办法汉中市食品摊贩管理办法(讨论稿),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是指无固定经营场所,在指定的场地和规定的时间内销售食品、现场制售食品或者提供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1)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健康体检证明;(2)具有符合食品卫生条件的食品制作和售货的亭、棚、车、台以及密闭的废弃物收集设施;(3)接触食品的器具、包装材料、工作台面符合食品安全要求;(4)销售散装直接入口食品的,应当具有防雨、防尘、防蝇设施;(5)餐具按规定清洗、消毒。不具备清洗、消毒条件的,应当使用集中消毒的餐具;(6)食品摊贩应当与垃圾堆放点等污染源保持相应距离,保证食品不受污染。(7)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保持生熟隔离,防止原辅材料、半成品、成品交叉污染;(8)生产经营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应当在当地镇、街道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备案。,生产经营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见附件2)。,应在明显位置悬置食品摊贩备案证明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保持环境卫生、整洁。,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食品摊贩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持有效健康证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进行进货查验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附具产品合格证明。进货查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30天。:(1)食品原料、食品相关产品符合国家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2)食品包装材料无毒、无害、清洁;(3)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无害,保持清洁,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4)食品添加剂应当专区(柜)存放,有适合的称量工具;(5)按照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店铺等固定场地经营。商场、超市、集贸市场、集中经营区的开办者或者食品柜台的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应当查验食品摊贩备案证明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检查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环境和条件,发现有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统筹安排食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机制和经费保障机制,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县级食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镇、街道办监管所负责食品摊贩的日常监督管理。、街道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受理食品摊贩开业申请,对符合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在7日内发给食品摊贩备案证明(见附件1)。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理由。食品摊贩备案证明有效期一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重新办理食品摊贩备案证明。。抽样覆盖率不得低于30%。镇、街道办监管所对食品摊贩实施痕迹化动态管理,每月进行一次快速检测。抽样覆盖率不得低于30%。一年内2次抽检不合格或者3次快速检测不合格的,撤销备案登记证。,客观、真实记录食品摊贩经营信息(备案登记表(见附件3)、日常监督检查表(见附件4)、)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摊贩增加监督检查频次。,按照相关法律依法查处。。附件:汉中市食品摊贩备案登记证()摊备字号业主姓名:经营场所:摊点位置:联系电话:经营范围:经营品种:经审查,符合食品摊点备案登记条件,依据《汉中市食品摊贩管理办法》(试行),准许进行食品生产经营。特此证明。有效期:年月日至年月日发证单位(盖章):年月日汉中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食品安全责任承诺书为保障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本摊位郑重承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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