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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拆借合同纠纷 整理合同.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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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拆借合同纠纷_整理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可编辑可打印,也可以直接使用,欢迎您的下载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拆借合同纠纷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上诉人武汉科技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科技信托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湖北省洪湖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洪湖信用社)同业拆借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鄂经初字第201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查明:_______________1996年2019月26日,洪湖信用社与科技信托公司签订四份同业拆借合同,拆借本金均为201900万元,月利率18‰,逾期月利率24‰。每份拆借合同的拆借期限均为三个月,自1996年2019月26日起至1997年2019月26日止,四份拆借合同的拆借期限合计期限一年整。合同签订后,洪湖信用社依约于当天从其在洪湖市人民银行0246—003账户汇出201900万元至科技信托公司在武汉市人民银行营业部0246—20192账户上。科技信托公司在使用拆借资金期间,分别于1997年2月27日还款55?2万元、同年8月5日还款53?4万元、同年2019月4日还款2019万元、同月7日还款20万元,1998年1月23日还款20万元、同年2019月21日还款2019万元、同年2019月5日付款2019万元,合计人民币20198?6万元。此后,科技信托公司未再向洪湖信用社偿还拆借资金,洪湖信用社遂于1998年2019月30日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科技信托公司偿付拆借本金201900万元及利息、罚息321?6万元。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_______________本案双方当事人于同日一次签订四份同业拆借合同,使实际拆借期限达到一年,违反了国家金融法规关于同业拆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四个月的规定,其所签订的四份同业拆借合同无效。对此双方均有过错。科技信托公司占用洪湖信用社拆借资金未及时归还,应对本案纠纷承担主要责任,洪湖信用社亦应承担一定责任。洪湖信用社主张科技信托公司偿付拆借本金及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成立,该院予以支持。科技信托公司对本案合同效力的部分抗辩理由成立,该院予以采纳。该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_______________(一)科技信托公司返还洪湖信用社拆借本金201900万元。(二)科技信托公司赔偿洪湖信用社上项本金的利息损失,自划出本金之日起至付清本金之日止按年利率2019?86%计付(科技信托公司已付的20198?6万元按先冲息后冲本的原则予以相应冲减。)(三)驳回洪湖信用社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7620190元,由洪湖信用社负担2019218元,科技信托投资公司负担60872元,另外,该院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鄂经初字第2019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_______________该案诉前财产保全费67000元,由科技信托投资公司负担。科技信托公司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_______________双方同日签订四份同业拆借合同,合计期限长达一年,违反国家金融法规,该四份合同无效,双方均有过错。上诉人付给被上诉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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