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电子签名与电子认证法律法规一、电子签名法课前案例2004年8月27日和9月7日,杨先生的朋友韩小姐通过手机短信分别向他借款5000元、6000元,他如数汇去。9月14日,韩小姐第三次向他借款,被他拒绝,并向其提出还款要求,韩没有归还。于是,他起诉至法院。但25岁的韩小姐称,这笔钱是她2004年初借给杨先生的,杨不过是还钱。在两个人都没有借条或收据的情况下,杨先生把他的飞利浦手机上的短信作为证据提交给法院。“借款”还是“还款”呢?杨先生和韩小姐各执一词,且都没有借条或收据,法官是否会采纳杨先生提供的短信证据呢?判决结果依据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的规定,法院经过对这些短信息生成、储存、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进行审查,最后于2005年8月12日下午,法院认定了这些手机短信的证据效力,从而认定这笔钱属于“借款”,一审判决韩小姐在7日内如数归还。因2005年4月出台的《电子签名法》首次用于此案庭审,此案被称为《电子签名法》全国第一案。什么是电子签名?联合国《电子签名示范法》规定:“本法所称电子签名,是指在数据电文中,用电子形式所含的或在逻辑上与该数据电文有联系的,用于识别签名人的身份和表明签名人认可该数据电文内容的数据。”欧盟《电子签名指令》,日本《电子签名与认证服务法》,美国《国际国内商务电子签名法》等也都对电子签名做了相类似的定义。我国于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电子签名法》,从立法上对电子签名相关问题做出了具体规定,从此电子签名将和手写签名、“盖红印”等传统凭证有相同的法律效力,这意味着在网上通行有了“身份证”。根据我国《电子签名法》的规定,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通俗地说,电子签名包括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程序或者符号,声音等数据。在电子交易过程中,文件是通过数据电文的发送,交换,传输,储存而形成的,没有有形介质,这就需要通过一种技术手段来识别交易当事人,保证交易安全,以达到与传统手写签名相同的功能。
电子签名与电子认证法律法规讲义专业知识讲座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