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环发[2008]75号关于办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管理豁免的通知各相关单位:现将《江苏省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管理豁免工作程序》下发给你们,请各单位对照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情况,查阅《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附录A中所规定的豁免准则或豁免水平,在2008年12月31日前办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管理豁免事项,并将办理情况报我局。不明事项与我局联系,联系人:华达锐,联系电话:82446418。二00八年九月二十四日附:江苏省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管理豁免工作程序一、办理依据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二、办理对象满足《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附录A中所规定的豁免准则或豁免水平,或满足审管部门根据这些豁免准则所规定的其他豁免水平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三、审批部门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四、豁免申请材料单位申请豁免时,应当向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管理豁免申请表,见附表;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3、放射性同位素出厂活度证明或射线装置使用说明书;4、有资质单位出具的射线装置表面剂量当量率检测报告;5、环保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五、审批程序和期限(一)受理受理工作人员应当对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给予受理,不合格的予以退回。(二)审查1、按照审批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查,提出审批决定。2、办理时限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豁免;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六、受理部门江苏省环境保护厅辐射项目审批受理中心地址:南京市凤凰西街241号南楼
惠环函字[2002]第2号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