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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合同纠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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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012)江法民初字第01534号民事裁判书原告泸州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某,重庆康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邢某。被告王某某,男。原告泸州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某某公司)诉被告邢某、王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某,被告邢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某某公司诉称:被告系原告管理的东海福苑建国村9号4-1-8-2的业主。原告按约定提供物业服务,但被告自2010年3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拒不交纳物业管理费。故诉至法院,;,按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分阶段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000元为限,至付清物业服务费为止。被告邢某辩称:我和原告没签订合同,没有物业管理关系,原告没有尽到物业管理义务,小区物业管理存在2010年8月3日至31日及2010年10月国庆假日电梯停止运行,影响出行;小区游泳池充满污水、蚊虫多、臭味大;不清理生活垃圾、需要本人提到楼下;将楼下门面出租给汽修厂,噪音大,有气味;屋面渗漏、墙体漏水等问题,违约金要求过高。被告王某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5日,重庆市江北区东海福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下称东海福苑业委会)与某某公司签订《重庆市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某某公司为东海福苑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物业服务范围包括物业共用部分的日常维修、养护、管理,公共场所、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清运等等,物业服务费采取包干制,•平方米,业主应当于当月21日交纳物业服务费,合同期限自2009年12月5日起至2012年12月5日止,业主违反合同约定未按时交纳服务费的,应按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向某某公司支付违约金。被告邢某、王某某系东海福苑小区4幢1单元8-2房屋的所有权人,2010年3月至2011年12月期间,其交纳了2011年6月的物业服务费,其余21个月未交纳物业服务费。上述事实,有《重庆市物业服务合同》、房屋权属登记查询单、小区环境照片、物管费收据等证据证实,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某某公司与东海福苑业委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均为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东海福苑业委会的签约行为系代表全体小区业主的行为,故该物业服务合同约束该小区全体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对邢某关于其与某某公司不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邢某、王某某应当按照该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享受权利、承担义务。某某公司有权基于物业服务合同向邢某、王某某主张合同权利。邢某、•平方米,向某某公司交纳物业服务费。邢某、王某某未交2010年3月至2011年5月、,已构成违约,应当继续履行支付义务并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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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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