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刑法观念的演变一刑法观念论文本文作者:肖海英陆仁茂“君权神授”是古代东亚文明系统中关于政治权力论的一个核心部分,是君主专制的表现。“君权”是中国古代社会至高无上的权力,是权力系统的核心。而“神授”则是“君权”统治的一个强有力的支撑。屮国古代社会是一个君主专制社会,“君权神授”思想在古代社会里表现得尤其突出。中国的“君权神授”思想及其表现随着不断前进的历史车轮,体现出一种从强到弱,甚至最后消亡的发展趋势。中国传统法观念的核心是刑法,刑名法律之学是古代法学的代称。在君权神圣且至高无丄思想的指导下,其职能主要表现为“绳顽警愚”,是“防民之具”。“人民主权”思想主要体现为由人民掌握国家主权,在刑法上表现为反对封建的罪刑擅断、张扬公民自由与权利。通过对中国传统刑法中君权神授思想的系统考察,可以清楚地发现,在一定历史环境下“,君权神授”观念有其历史合理性,而一旦离开特定环境,这一观念本身也就褪去了神圣的光环,无论其理论阐释多么完整系统,都挽不回退岀历史舞台的命运。一、传统刑法中的君权神授思想及其表现在原始社会初期,人们之问的关系是平等、和谐的,日常发生的纠纷往往通过习惯或习俗来解决。我国史料和传说也证实了这种状况,如《淮南子辭22©汜论》中记有“神农无制令而民从”,《商君书8^8226;画策》中也说“刑政不用而治,甲兵不起而王”,《》篇中又记有古者“厚赏不行,重罚不用,而民自治”。①然而,到原始社会末期,由于社会生产力的大力发展,出现了贫富悬殊和阶级之分,社会矛盾口益加深,于是出现了犯罪现象,因而产生了刑罚。那谁将拥有刑罚权?柏拉图指出,习惯上被认为是必要的神圣的制度应该属于神的规则。而刑罚就是这样的制度,即犯罪扰乱了宇宙的和谐,而这种和谐必须得到恢复。在遭受刑罚的过程中,犯罪人还报了被称之为正义的宇宙秩序。可见,尽管东西方早期关于刑罚权来源的说法虽有差异,但实质却如出一辙——君王或国家的刑罚权是神或丄天赐予的o由于原始社会早期,人们缺乏对大自然的认知,认为神秘莫测的自然界是在一个拥有神秘力量的神在掌控中,所以,人们开始信仰自然神。到了氏族社会末期的父系制阶段,随着部族血缘关系的划分,人们又开始信仰祖先神。②随着阶级的出现,自然力量和社会力量的压迫促使宗教迷信得以存续与发展,并为统治阶级所利用。在进入我国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夏朝吋期,统治权力集中了,为了利用神权使他们的统治神化(也就是合法化),就需要创造统一的神,即天帝或天神。天被推崇为万物之源,刑政之大本。宣扬刑法来源于天,把现实生活中的刑罚权,归之于天授,即“天罚”。如《尚书轴822^皋陶谟》:“天工人其代之”,“天讨有罪,五刑五用哉。”《孔传》:“民所叛者天讨之。”《祥刑要览注》“:讨罪用刑,一出于天,非可得而私。”为了能够成为明正言顺的“代行天罚”之人,统治者把“王权”与“神权”相结合起来,把自己至高无上的权力说成是按照“天帝”发布的“天命”来行使权力的,自己是代行天命的“天之子”。如夏启在攻伐有扈氏时就宣称:“天用剿绝其命,今予惟恭行天之罚。”④可以说,从我国的第一个朝代起,统治者就开始注重“君权神授”思想的灌输与推广,以为奴役民众的思想奠定基础。时至商代,殷商奴隶主迷信鬼神达到了高峰时期,“殷人尊神,率民以事神”。⑤大力渲染“受命于天”、“有殷受天命”的思想,同时高举着“代天行罚”、“致天之罚”的旗帜。商代还专门设置卜、史、巫、祝来沟通“天帝”与“天子”的关系,凡牵涉到征讨、刑罚等国家大事,都由他们参与决定。传说中的“天命玄鸟,降而生商”使得殷商奴隶主贵族从血缘上找到充当丄帝代理人的合法依据,使得“君权神授”获得了一个强有力的支撑。在这种“君权神授”的统治之下,殷商的刑罚也极其野蛮、残酷,出现了脯刑、剖心刑、炮烙刑等等。此外,为了使人们相信君权或王权得到神或上天的保佑,商统治者非常注重祭祀,每一次祭祀都很隆重,不惜耗费大量的财物,并以大批战俘和奴隶作为殉葬品,以表示对神和鬼的虔诚,实际上从另一方面体现了君权统治下法外刑的残酷性。虽说殷商对“君权神授”思想从内容到形式是极力的推崇,但终究不过是为了实现自己的暴力之治而添附的一个美丽的光环而已。商朝末期,由于纣王荒淫昏乱,施行暴政酷刑,激起民愤,导致最终灭亡,而周武王姬发也同样是用“惟恭行天之罚”的口号带兵伐纣的。刚建立起来的周朝在思想丄继续利用君权“神授”,即神权政治,作为统治人民的精神武器。然而,西周初期的统治者开始意识到单靠神权不足以维系其统治,因为民众意识到“君权”虽然是“神授”,但是暴政也会导致“君权”失去。所以他们在把君权说成是“授命于天”的同时,又补充了很重要的一点,即“天只赞助有德”之君,君王必须“以德配天”,指出了殷亡周兴的原因在于“德”。周公认为,“天命靡常”,“皇天无亲,惟德是辅”,意思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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