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備忘錄立備忘錄人:___中央研究院(生物多樣性中心)_(以下簡稱甲方)創意連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雙方茲為98年數位典藏產業化推動補助案及未來相關合作事宜,特議定本合作備忘錄(以下稱本備忘錄),以資遵循。:合作緣起中央研究院(生物多樣性中心)因執行數位典藏與數位學習國家型科技計畫建置台灣本土植物資料庫,為配合經濟部工業局推動典藏產業化策略,有效運用數位典藏資源,進行數位典藏產業化之商品加值,創新營運模式,以活絡市場及創造數位典藏產值,雙方同意合作研提98年數位典藏產業化推動補助案,特簽訂本備忘錄。:合作內容甲方:__中央研究院(生物多樣性中心)__乙方:創意連結有限公司雙方合作細節將另行協議簽訂合約。:保密協定一、本條所稱之「機密資訊」係指:揭露資訊之一方(揭露方)明文標示或經口頭指定為機密,或於各種情況下應當認定為機密資訊之各類資訊、文件或物品(包括但不限於基於本合作事宜由甲方所提供之軟體、雙方討論之合作內容、合作條件以及所取得或持有參與成員要求保密之所有資料與資訊。)二、未經揭露方事先書面同意,接受資訊之一方(接受方)不得洩露前項之機密資訊於第三者,或私自複製及運作於其它作業,該等保密義務於本備忘錄失效或終止後亦同。三、揭露方向接受方揭露之「機密資訊」,其所有權、專利權、著作權、營業秘密或技術秘竅(KNOW-HOW)係揭露方或其原授權人所有,接受方不得據為己有而申請專利權、著作權等其他智慧財產權,或使第三人申請前述權利。四、接受方成員因可歸責於已之事由,違反本條款之規定致揭露方受有損害者,收受方應負賠償責任。五、本條義務於本備忘錄屆期或終止後仍然有效,且接受方應依揭露方之要求銷毀或返還機密文件、物品、設備,不留存任何備份。:智慧財產權一、雙方除另有書面同意外,不因本合作關係而當然授權或讓予任何專利權、著作權、商標、營業秘密、技術秘竅(KNOW-HOW)、其他智慧財產權或其他財產權予他方。二、雙方保證其所提供之文件資訊絕無侵害任何第三人之智慧財產權,任一方因使用前述之文件資訊而導致被訴或被請求時,由可歸責之一方負責賠償(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經判決確定之訴訟費與他方因此所受之損失)。:效力本備忘錄之有效期間自簽約日起生效,除因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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